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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25號),組建吉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吉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掛吉林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吉林省中小企業發展局牌子。

主要職責

(1)提出全省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的發展規劃,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優化升級,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負責對中共吉林省委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1]辦公室的業務指導。

(2)制定並組織實施工業行業發展規劃、計劃和產業政策,提出優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起草相關法規和規章草案,擬訂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

(3)監測、分析全省工業運行態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4)負責提出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對口部門和本省用於工業和信息化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議;按國家和省政府規定權限審核、核准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5)擬訂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以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組織實施有關國家和省有關科技重大專項,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推動軟件業、信息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

(6)承擔振興裝備製造業組織協調的責任,組織擬訂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政策,依託國家和省重點工程建設,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的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

(7)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擬訂工業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負責節能監察。

(8)推進工業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提高行業綜合素質和核心競爭力;承擔主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開展監管執法工作等職責。

(9)負責中小企業發展的宏觀指導,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10)推進工業領域信息化發展,指導工業領域信息安全。

(11)統一配置和管理全省無線電頻譜資源,依法監督管理無線電台(站);協調處理軍地間無線電管理相關事宜;負責無線電監測、檢測、干擾查處,協調處理電磁干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

(12)負責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管理。

(13)擬訂汽車、石油化工(不含煉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食品、裝備、醫藥、電子信息、冶金、建材、輕工、紡織等行業的行業規劃、行業政策,實施行業管理;承擔黃金行業指導及日常管理職責。

(14)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設3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廳機關內部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和工作計劃並監督執行;負責會議組織、文電、信息、督查、檔案、機要、信訪、保密、保衛、財務、資產管理[2]及新聞發布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工作。

(二)法規處(產業政策處)。

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組織起草工業和信息化地方性法規草案;組織擬訂工業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提出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工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及管理創新的政策建議;擬訂和修訂產業結構調整目錄的相關內容;制定相關行業准入條件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實施汽車、農藥的准入管理事項;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三)綜合處。

綜合分析全省工業和信息化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負責起草廳內重要的綜合性文稿;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經濟信息;協調指導全省城區集體經濟發展。

(四)規劃與投資處。

組織擬訂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戰略、規劃;提出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國家對口部門和本省用於工業和信息化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議;承擔固定資產投資審核的相關工作。

(五)科技處。

組織擬訂並實施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行業技術基礎工作;組織實施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組織實施國家和省有關科技重大專項,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相結合;制定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技術進步的政策和措施,指導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和技術創新服務體系建設。

(六)運行監測協調辦公室。

監測、分析工業日常運行,分析國內外工業形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煤電油運等有關問題;負責工業企業生產要素保障的協調;承擔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相關工作。

(七)中小企業處。

負責中小企業的宏觀指導,會同有關方面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推動建立完善服務體系;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八)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和污染控制政策。

(九)汽車處。

承擔全省汽車行業管理工作;擬訂汽車產業發展規劃,組織制定地方行業規章和技術標準;推進汽車零部件深度國產化和地方性配套體系建設;參與本行業固定資產投資審查並實施管理;參與指導本行業技術進步工作;負責本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十)石油化工處(吉林省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辦公室)。

承擔全省石油化工(不含煉油、煤制燃料、燃料乙醇)的行業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行業發展規劃,組織制定地方行業規章和技術標準;負責本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承擔省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農業化學物質行政保護有關工作。

(十一)裝備工業處。

承擔全省通用機械、民用船舶、軌道交通機械製造業等的行業管理工作;提出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依託國家和省重點工程建設,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的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負責本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十二)醫藥工業處。

(十三)原材料工業處。

(十四)食品工業處。

(十五)消費品工業處。

(十六)電子信息處。

以上5個處的主要職責是:擬訂相關行業發展規劃和行業政策,實施行業管理;組織擬訂地方行業規章和技術標準

(十七)軍民結合推進處(安全保密處)。

提出軍民兩用技術雙向轉移等軍民結合發展規劃;擬訂國防科技工業的地方性配套政策,協調解決軍品生產有關問題;審查軍品科研生產合同,協助落實軍品免稅等事項;監督管理軍工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協調並監督檢查涉及軍工的國家安全和保密工作;協助國家軍工企業集團抓好全省軍工企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建設。

(十八)軍工協調處。

負責組織編制地方軍工科研、技術基礎研究計劃;會同有關方面承擔國防重點實驗室的規劃、建設和運行管理;承擔軍工產品及配套產品研製生產的計量等工作;承擔軍工科研生產質量監督管理。

(十九)民爆管理處。

編制全省民用爆破器材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生產計劃;負責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產、流通的行業管理;負責對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產、流通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二十)軟件和信息服務業處。

指導軟件業發展;擬訂並組織實施軟件、系統集成及服務的技術規範和標準;推動軟件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推進軟件服務外包;指導協調信息安全技術開發。

(二十一)信息化推進處。

指導推進全省信息化工作,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協助推進重大信息化工程;指導協調電子政務和電子商務發展;促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絡融合;協調全省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協調推進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等基礎性工作;指導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絡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擔信息安全應急協調工作。

(二十二)無線電管理處(吉林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根據國家無線電頻譜規劃,開發、利用和管理頻譜資源;依法監督管理無線電台(站);負責無線電監測、檢測、干擾查處,協調處理電磁干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根據授權,處理涉外無線電相關事宜;協調軍地間無線電管理相關事宜;承擔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融資服務處。

提出改善工業企業和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工業和中小業融資的有關重大問題;負責提出企業發行債券的初審意見,引導和推動民間資金和風險投資機構投資中小企業;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

(二十四)創業服務處。

負責指導全民創業工作;指導中小企業廣泛吸納社會人員就業工作;指導中小企業加強經營管理;負責服務體系建設,整合社會資源為中小企業、非國有經濟發展服務。

(二十五)上市處。

負責擬上市企業的培育、推薦、申報工作;指導、協調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工作。

(二十六)交通運輸處。

負責多種運輸方式運行中的組織協調;協調處理全省運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全省鐵路專用線和鐵路道口管理;負責外貿貨物運輸協調工作。

(二十七)電力運行協調處。

監測分析全省工業企業電力需求狀況,協調解決工業用電供應中的重大問題,負責重點企業用電保障協調工作;參與電力需求側管理。

(二十八)企業處。

負責全省工業企業管理工作的宏觀指導和協調,促進管理創新;協調指導企業信息化建設,指導企業信用制度建設,研究提出企業信用評價體系辦法,負責指導全省企業人才隊伍建設。

(二十九)行政審批辦公室。

根據國家有關工業和信息化發展的法律、法規,負責經濟運行、工業生產綜合管理和信息化方面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察、論證、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本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三十)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廳機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三十一)老幹部處。

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直屬單位

吉林省工信廳經濟信息中心(省國防科技工業保密資格審查認證中心)

吉林省工信廳機關服務中心

吉林省城區集體經濟辦公室

吉林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服務中心

吉林省節能監察中心

吉林省經濟技術發展中心

吉林省黃金管理局

吉林人參研究院

吉林省手工業合作聯社

吉林省冶金就業服務中心

吉林省職業經理髮展中心

吉林省服裝鞋帽設計研究所

吉林省石油化工設計研究院

吉林省輕工業設計研究院

吉林省紡織工業設計研究院

吉林省塑料研究院

吉林省皮革研究所

吉林省二輕工業設計院

吉林省電子信息產品檢驗研究院

吉林省無線電監測站。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