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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監察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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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監察委員會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境內的國家監察機關。

呼和浩特市監察委員會是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1月12日,自治區黨委常委、市委書記雲光中,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徐國銘共同為呼和浩特市監察委員會揭牌,標誌着呼和浩特市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1]試點工作取得重要進展。

現任呼和浩特市委常委、紀委書記,呼和浩特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崔振武

職務任免

2019年8月30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任命:白永平為呼和浩特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2019年8月30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接受徐國銘辭去呼和浩特市監察委員會主任職務,報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備案。

2019年8月30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白永平代理呼和浩特市監察委員會主任職務。

2021年6月25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任命:崔振武為呼和浩特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代理呼和浩特市監察委員會主任職務。

組織形式

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2]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權限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組織機構

機構設置

呼和浩特市紀委監委組織機構包括:內設職能部門、直屬單位和派駐紀檢監察組。

內設職能部門具體為: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市委反腐敗協調小組辦公室、市防逃追逃領導小組辦公室)、第一監督檢查室至第五監督檢查室,第六審查調查室至第九審查調查室,案件審理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機關黨委。

此外,設有數據監察中心、信息中心、紀律審查服務中心、留置場所管理中心、廉政教育基地管理中心。

機構職責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籌備組織重要會議、活動;組織起草市紀委監委有關文件文稿;督促檢查有關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等;負責綜合分析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開展政策理論及重大課題調查研究;起草重要文件文稿;負責提出全市紀檢監察法規制度建設規劃、計劃和立規建議;起草、修改紀檢監察規章制度;參與或配合起草制定相關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負責紀檢監察法規制度的諮詢答覆、解釋指導等。

(二)組織部。根據幹部管理權限,負責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負責市紀委監委機關各部門及所屬單位、派駐機構幹部人事工作;會同有關方面,負責市紀委監委派駐機構、旗縣區紀檢監察機關、市管企事業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成員的提名、考察、任免等幹部人事工作;負責市紀委監委所屬幹部考核工作的組織協調;組織和指導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等。

(三)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以及預防腐敗、廉潔文化建設工作,歸口管理機關承擔宣傳教育職責的單位,指導旗縣區反腐敗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機關的新聞事務和有關網絡信息等。

(四)黨風政風監督室。負責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協調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執行;綜合協調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正「四風」工作;綜合協調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專項工作;綜合協調黨內監督工作,推動管黨治黨政治責任落實;綜合分析黨風政風監督工作情況,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議;組織開展黨風政風監督專項檢查活動;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黨風政風監督工作等。

(五)信訪室。負責受理對黨的組織、黨員違反黨紀行為和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等的檢舉、控告;歸口受理對市委管理的黨的組織和黨員幹部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等的信訪舉報,統一接收市紀委監委派駐機構和旗縣區紀委監委報送的相關信訪舉報,分類摘要後移交案件監督管理室;受理黨員對市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監察對象對市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處理決定不服的複審申請;綜合分析信訪舉報情況;接待群眾來訪,處理群眾來信和電話網絡舉報事項等。

(六)案件監督管理室(市委反腐敗協調小組辦公室、市防逃追逃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履行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職責;統一受理巡察工作機構和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單位移交的相關問題線索,對相關問題線索和信訪室移送的信訪舉報,實行集中管理、動態更新、定期匯總核對,提出分辦意見移交監督檢查室或審查調查室;歸口管理審查調查工作中與有關部門的聯繫協調事項;對調查措施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檢查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依規安全審查調查情況,負責派駐機構綜合協調和指導等。承擔市反腐敗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有關單位、部門做好相關工作等。

(七)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監督檢查室。主要履行依紀依法監督的職責。監督檢查聯繫單位(地區)領導班子及市管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況;監督檢查聯繫單位(地區)黨委(黨組)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情況,指導、檢查、督促紀委監委(派駐、派出機構)落實紀檢、監察責任,實施問責;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綜合分析研判問題線索,並提出處置意見;綜合、協調、指導聯繫單位(地區)及其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等。

(八)第六、第七、第八、第九審查調查室。主要履行執紀審查和依法調查處置的職責。承辦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的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調查,以及其他比較重要或者複雜案件的初步核實、審查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等。

(九)案件審理室。負責審理市紀委監委直接審查調查和旗縣區級黨的組織、紀檢監察機關報批或者備案的違反黨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嚴格依規依紀依法提出處理或者處分意見;承辦黨員對市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案件、監察對象對市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請複審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市紀委監委辦理的申訴、覆核案件等。

(十)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負責監督檢查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受理對市紀委監委機關各部門、直屬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及以上幹部,市紀委監委派駐機構領導班子成員,市紀委監委派出紀檢監察工委、市管企業紀檢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旗縣區紀委書記、監委主任,紀委副書記、監委副主任涉嫌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等問題的舉報,提出處置意見並負責問題線索初步核實及立案審查調查工作等。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按照《黨章》等有關規定設立機關紀委。

體制改革

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3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方案》強調,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實施組織和制度創新,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擴大監察範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履行反腐敗職責,深入推進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方案》指出,黨中央決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省(市)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建立健全監察委員會組織架構,明確監察委員會職能職責,建立監察委員會與司法機關的協調銜接機制,強化對監察委員會自身的監督制約。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