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化學纖維標準化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國際化學纖維標準化局(Bureau International pour la Standardisation des Fibres Artificielles,簡稱BISFA) 成立於1928年,是人造纖維生產廠商的國際聯合組織,其主要任務是制訂各種人造纖維交易時的技術規則。該組織是唯一的在世界範圍內以制訂人造纖維標準為目標的組織,是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確認的國際標準化組織之一。該組織制訂的標準是我國化纖行業採用國際標準工作中不可缺少的資料之一。[1]
概述
在我國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際,為與國際化纖行業接軌,同時在我國國際貿易日趨擴大的情況下,也是化纖生產、貿易中需要了解或使用的技術文件。
該協會的總部大道E.范Nieuwenhuyse,6的B - 1160布魯塞爾電話。(00322)676 74 55 /傳真: (00322)676 74 54
目標
ISFA建立術語人造纖維間,客戶和消費者的通信的持續改進 。BISFA旨在建立技術規則,纖維及紗線被應用於每種類型人造纖維,這是該協會的所有成員必須為交付條件 。因此BISFA建立國際商定的程序,不同類別的人造纖維和測試方法,並設置人造纖維的賣方和買方之間的爭端解決的一般規則。BISFA提供了在這些問題上的人造纖維產業的國際語音和促進其方法和術語的標準化組織,如歐洲標準化委員會和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和由歐盟委員會負責紡織品標籤和海關當局通過。
BISFA政策和程序,推出 新的通用纖維名稱
簡介
月16/12/1996歐盟指令96/74/EC和97/37/EC月19/6/97的背景下,用於紡織纖維的通用名稱海關宗旨和紡織產品標籤。BISFA主要考慮為紡織,但也非紡織品的最終用途的通用名稱。通用名稱或類可以覆蓋的產品範圍,但總是有參考的基本技術和屬性。BISFA定義通用纖維名稱和進入BISFA通用分類BISFA小冊子出版了「人的術語 - 纖維」纖維。BISFA限制新的通用名稱,以工業規模生產和商業意義的類別。最近出現了從研究仍然在發展階段的纖維尚未包括在內。BISFA,經大會批准後,可以選擇保留修改或撤銷現有的通用名稱。
BISFA通用分類的目的是在歐盟委員會的後續應用程序或在FTC(美國),並列入ISO標準中的2076(纖維名稱)的基礎上。在歐盟委員會(DG企業)的要求,BISFA應提供的支持和專業知識,根據BISFA的政策和程序,推出新的通用纖維名稱。通用名稱,纖維製品,包括具有相同的基本技術和一些生產商的屬性是完全不同的從個體生產者用於營銷目的的商標。
程序是一個新的通用名稱
A.BISFA或者非BISFA成員可以申請一個新的纖維的通用名稱,不論生產的起源。
B.應用程序應該包含以下內容作為最低:
1.通用名稱
2.化學式的範例
3.區分屬性的定義
4.通用名稱的代碼
5.市場存在的詳情
6.與其他紡織纖維面料的鑑別和共混物的定量分析方法的方法
7.如何與現有的CEN / ISO標準的覆蓋塑料和纖維名稱統一的通用名稱是的一個跡象
8.常規的大眾津貼
C.應用程序是要解決BISFA秘書處,提交申請的SFT委員會(纖維和紡織品標準)。SFT每年舉行兩次會議。SFT可以安裝一個工作組,準備與申請人的建議。是根據第3)本文件中規定的原則決定是否批准新的通用名稱。如果SFT批准,該提案提交給BISFA政策委員會批准。隨後將決定最後BISFA批准由BISFA大會(通常每年舉行一次會議,但特別會議的可能性)。BISFA然後修改相應BISFA術語小冊子。
D.BISFA可以申請一個新的通用名稱,在歐盟委員會DG企業(分別為應用程序添加一個新的通用名稱的指令96/74/EC月16/12/1996 97/37/Ec月19/6/97 ),或支持在該程序的申請人。BISFA接受邀請評論DG企業會員國的專家委員會會議的申請。BISFA大會的最後批准前,這些程序可能需要的地方,但在這種情況下,他們並不代表最終BISFA位置。
E.BISFA通過AFMA FTC(美國)(美國纖維製造商協會),或通過DG企業應用程序可以評論。
F.介紹到ISO 2076標準(通用纖維名稱),可以取得成功後,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或歐盟委員會的議事。
G.在初始階段,光纖正在考慮一個新的通用名稱,纖維可使用由國家主管部門給出一個初步的指定銷售。
原則適用於在考慮一個新的通用名稱
A.只有一個應用程序正在考慮,如果它不適合現有纖維(術語小冊子)的通用分類,並允許消費者或客戶和當局之間的這種新的纖維類型和現有的泛型類型區分。
B.通用名稱應當給予纖維聚合物單體的一部分主導的化學信息,和/或另外的關鍵獨特的纖維的性能或工藝技術。
C.光纖聚合物可以是HOMO或共聚物。
D.通用名稱中的代碼應(最好)的三個字母。BISFA將確保此代碼和現有BISFA代碼之間不存在衝突。
E.在高分子共混物(共擠或親密的混合物,但未經化學聯繫)無聚合物達到85%的質量,組成纖維的情況下,如果獨特的纖維特性的結果(BISFA上的獨特性決定,可以給出一個通用名稱纖維特性)。在這種情況下,通用名稱與參考的主要單體,纖維財產和/或可能採用的技術組成。如果基於高分子共混物纖維獨特的性能不符合繞圈,他們將不會有一個新的通用名稱,可確定為混合物如聚一X%,Y%聚二.
F.「區分屬性」應區別於所有其他纖維。化學差異,往往在與眾不同的財產差別結果,是分化的主要依據;其他屬性,用於必要的區分,否則類似的人造纖維,是獨特的纖維特性,或由BISFA認可的工藝技術。這些「區分屬性」必須在最終產品的可核查的,由一個獨立的實驗室。
參考文獻
- ↑ BISFA HOME. [2012-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