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壟斷(英語:Monopoly),或稱賣者壟斷、獨賣、獨占,一般指在生產和資本高度集中的基礎上,由一個或少數幾個大企業聯合起來對相應部門的產品生產和銷售的獨占或控制。
壟斷者在市場上,能夠隨意調節價格與產量(不能同時調節)。壟斷能夠藉由在法律上獨享的特權、對供應來源的控制、或是企業間的聯手或協力行為來達成。
中國自古稱壟斷為「榷」[1]。古代中國的鹽、鐵、茶長期屬於官營之壟斷事業,因有暴利之故,國家一旦出現了財政危機,為貼補國用不足,必然實行禁榷制度。
一般認為,壟斷的基本原因是進入障礙,也就是說,壟斷廠商能在其市場上保持唯一賣者的地位,是因為其它企業不能進入市場並與之競爭。產生壟斷的原因有三個:
自然壟斷(natural monopoly):生產成本使一個生產者比大量生產者更有效率。這是最常見的壟斷形式。
資源壟斷:關鍵資源由一家企業擁有(如:無線電視的配音業)。
行政性壟斷:政府給予一家企業排他性地生產某種產品或勞務的權利(public franchise)。
此外也有由政府自行壟斷,稱為專賣。
常見的壟斷組織
壟斷組織較為發達的形式是卡特爾、辛迪加、托拉斯和康采恩等[2]。各種壟斷組織包含着不同的內容,反映着不同的壟斷程度。
卡特爾
卡特爾是生產同類產品的大企業為了獲取高額壟斷利潤,在商品的產量、銷售市場和價格等方面簽訂協定而形成的一種壟斷聯合。參加卡特爾的企業,在生產上、銷售上和法律上仍然保持自己的獨立性,它們只是按規定的價格、產量和市場範圍進行生產和銷售。
辛迪加
辛迪加是同一部門的大企業為了統一採購原料和銷售商品而建立的壟斷聯合。參加辛迪加的成員在生產上仍然保持獨立性,但是在商業上已經喪失了獨立性,原料的採購和產品的銷售,都由辛迪加總辦事處統一辦理,然後按照協議規定的份額在各成員之間進行分配。
托拉斯
托拉斯是生產同類產品或是生產上有密切聯繫的若干大企業的壟斷聯合。托拉斯本身是一個獨立的企業組織。參加托拉斯的企業,完全喪失了生產上和銷售上的獨立性,變成按股份獲取股息和紅利的股東。企業的一切經營活動均由托拉斯統一管理。
康采恩
康采恩是同一財團控制下的不同經濟部門的大壟斷企業的聯合體。參加康采恩的企業,雖然保留着形式上的獨立,而實際上卻受占統治地位的核心企業,包括大銀行和大工業企業的控制。核心企業通過購買股票、參加董事會以及財務上的其他聯繫,把各成員企業置於自己的控制之下。
危害與反壟斷
壟斷是市場競爭的必然結果,但壟斷的出現恰恰會破壞競爭機制,進而影響社會資源優化配置、技術革新和經營者組織效率,損害消費者利益或造成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失。因此,各國均設立了反壟斷執法機構[3],通過制定反壟斷法規制壟斷行為,所涉及的壟斷行為包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和行政性壟斷。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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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壟斷是一種損人利己的不恥行為 ,搜狐網, 2017-12-7
- ↑ 壟斷組織的四種形式的基本概念,豆瓣,2019-4-27
- ↑ 了解一下幾個主要國家的反壟斷執法機構,中國競爭法網,2014-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