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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救濟金
圖片來自賢集網

失業救濟金是指勞動者暫時喪失工作和勞動收入後,在等待就業期間,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1]根據有關的規定,失業救濟金一年只能領取一次,最長可領取六個月。

而失業保險金是失業保險發放的待遇,申領條件包括: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2]

領取步驟

取得原單位發給的失業證明

包括企業的性質、失業的原因、符合國家規定的材料。勞動合同制工人還要持《勞動手冊》、戶口簿、身份證等材料。

即持上述材料到當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填寫失業職工登記表,領取失業職工手冊。

領取失業救濟金

即持失業職工手冊按有關規定定期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領取失業救濟金。 失業救濟金的發放標準是相當於當地民政部門規定的社會救濟金額的120%至150%。具體金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順便說一下,失業職工醫療費和失業職工喪葬費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的撫恤金、救濟金的發放標準:前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一般是每人每月按一定數額發給或按醫療費的一定比例補助;後者是參照當地職工社會保險有關規定辦理。

停止發放

應當指出的是,在下列情況下,停止發放失業救濟金及其他費用:

(1)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屆滿;

(2)參軍或者出國定居的;

(3)重新就業的;

(4)在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的;

(5)在領取失業救濟金內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判刑的。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