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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企業會計制度 |
工業企業會計制度適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根據《關於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會計準則制度類規範性文件目錄的通知》規定,本法規已失效。
簡介
(一)為了貫徹執行《企業會計準則》,規範工業企業的會計核算,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適用於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工業企業。(三)企業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會計報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少或合併某些會計科目。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於編制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查閱帳目,實行會計電算化。各企業不要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企業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時,應填制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科目編號,不填科目名稱。(四)企業向外報送的會計報表的具體格式和編制說明,由本制度規定;企業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企業自行規定。企業會計報表應按月或按年報送當地財稅機關、開戶銀行、主管部門。國有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應同時報送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評價
反映企業上年年末未分配的利潤,如為未彌補的虧損,以」-「號在本項目內填列。本項目的數字應與上年利潤分配表」未分配利潤「項目的」本年實際「數一致。如因某種原因需要對上年利潤和利潤分配進行調整的,調整數應在本表」上年利潤調整「項目單獨反映,不調整本項目的數字,其中,調整增加利潤應交納的所得稅,還應在」上年所得稅調整「項目單獨反映;如為調減利潤沖抵的所得稅,用」-「號反映。上年實際「欄根據上年」利潤分配表「填列。其中,」利潤總額「項目應反映上年」利潤總額「項目加、減」上年利潤調整「項目後的數字,」應交所得稅「項目應反映上年」應交所得稅「項目加、減」上年所得稅調整「項目後的數字。如果上年度利潤分配表與本年度利潤分配表的項目名稱和內容不相一致,應對上年度報表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本表」上年實際「欄內。[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