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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利卡法典》(來自希臘語:τὰ βασιλικά 「皇家法律」)是9世紀頒布的拜占庭帝國法典,自巴西爾一世治下開始編纂,在其子利奧六世治下完成。《巴西利卡法典》簡化、改編了查士丁尼一世6世紀頒布的《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典》分為四部分,但《巴西利卡法典》全文是一個整體,對各主題的排列也更加系統化。

基督教在從猶太教的異端發展成為羅馬帝國國教的近400 年的時間裡,其經歷十分坎坷[1],在政教關係方面也經歷了由異端受迫害、寬容、到成為國教的三個階段的演變[2]

簡介

對公元650至850年間拜占庭法律的發展,歷史學家知之甚少。至 8 世紀中旬,即使在首都君士坦丁堡,拜占庭人使用拉丁語的《查士丁尼法典》也較為困難,需要依賴希臘語翻譯文本。《巴西利卡法典》發布,是因為:拜占庭帝國的官方語言已經從拉丁語變為希臘語,及《查士丁尼法典》頒布後的四百年間,法律已產生諸多改變。

《查士丁尼法典》及後來的帝國法令,一直是羅馬法律的主要來源。但其內部之重複和不一致,導致法官應用法律時有不確定性。因此,馬其頓王朝皇帝巴西爾一世及利奧六世設立委員會,召集律師,重新審查法典,以刪減過時的、衝突的、多餘的法條,並重新編纂排列。

除此實用效益外,《巴西利卡法典》還有更深層的政治意義,以幫助拜占庭帝國及馬其頓王朝維持羅馬正統地位。差不多同一時期,西方的加洛林帝國和羅馬教廷,及巴爾幹的保加利亞第一帝國實力增強,挑戰了拜占庭帝國的世俗及宗教地位。路易二世便曾嘲笑拜占庭帝國不諳拉丁語,並在信中批判希臘人背棄羅馬城、羅馬人、及羅馬語(即拉丁語),不配為羅馬皇帝。雖然阿拉伯倭馬亞王朝、阿拔斯王朝哈里發國實力強大,已攻陷大片拜占庭領土,但阿拉伯人並未挑戰拜占庭的羅馬人身份,而是自稱為地中海古典文明的繼承者。因此,《巴西利卡法典》也意在更新羅馬法,提升拜占庭的文化自豪感。

《巴西利卡法典》於888年聖誕節頒布,以希臘語寫成,依主題分為 60 書。《法典》涵蓋教會法以及世俗民法、公法,成為了拜占庭帝國法律的基礎,主要目標人群為拜占庭帝國的律師。皇帝利奧六世在《巴西利卡法典》序言中提及查士丁尼及其傑作《查士丁尼法典》,但認為該作仍有瑕疵。而《巴西利卡法典》,則將闡明法律疑點,使法律更加易學,以至於利奧六世宣布「從遠古到朕所頒布的法律,沒有一部正確的法律被遺漏」。

影響

利奧六世並未以《巴西利卡法典》正式取代《查士丁尼法典》。《巴西利卡法典》本是《查士丁尼法典》的翻譯及簡潔化版本,但因它以希臘語寫成、且更加適時,因此在拜占庭帝國逐漸取代了《查士丁尼法典》,以至於後者在 10 世紀末開始被棄用。至 1166 年,皇帝曼努埃爾一世才宣布《巴西利卡法典》為唯一有效的法典。但《巴西利卡法典》影響大體限於東羅馬帝國,未如《查士丁尼法典》一般影響西方羅馬法發展及近現代法律體系。

奧斯曼帝國征服拜占庭帝國後,依然允許其希臘東正教臣民在私法上受君士坦丁堡牧首管理,而東正教教會法則來自拜占庭帝國法律。

1821年,在希臘獨立戰爭開始後,希臘人正式恢復使用《巴西利卡法典》作為希臘民法典。希臘正式取得獨立兩年後,在1835年,《巴西利卡法典》被《法律六書》取代,由後者管轄民事關係,直至《希臘民法典》編成。此時的希臘國王奧托一世偏向歷史法學派,認為至少希臘民法需要基於希臘民族文化及制度,並下令收集整理民事習俗及法律解釋。因此,雖然希臘《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主要參照法國和巴伐利亞的法典編成,《希臘民法典》卻暫時採用了十四世紀的《法律六書》(Hexabiblos)。《希臘民法典》也參照了更加詳細的《巴西利卡法典》等其他拜占庭法律作修改。同時,《法律六書》本身也可看作《巴西利卡法典》的刪節、簡編作品。因此,《巴西利卡法典》對近現代的希臘民法典影響頗深。

雖然《希臘民法典》在1830年代已經開始起草,但直到1940年才正式通過,在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生效。《希臘民法典》大體延續了已有的希臘法律,主要來源於拜占庭法律。《希臘民法典》由學者現代化的拜占庭法律為基礎,並融合其他國家法律,如《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及《法國民法典》,也受到德國學說彙纂派羅馬法學者的影響。

視頻

巴西利卡法典 相關視頻

第10課 拜占庭帝國和《查士丁尼法典》
宗教改革的歷史背景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