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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原圖鏈接來自 必應 的圖片

總統(英語:President),是共和制國家的元首稱呼之一。

總統的英文譯稱「President」,在英文中是指領導者或領導人(由拉丁文pre-「之前」+sedere「坐」而來),在羅馬帝國時期為副執政官或行省總督的職位,並非執政官。

但「President」不一定是政治領袖,某些機構或團體的主席、負責人,公司的總裁和大學的校長也使用這稱謂。

中文舊稱

清朝末年曾音譯為「伯理璽天德」、「柏理璽天德」、「普利璽天德」。

舊稱統兵的首領為總統。民國初年及北洋政府時期,皆冠以「大」字以區別或彰顯之;如臨時大總統、非常大總統[1]

1931年制訂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中,僅設國民政府主席

1936年制訂的五五憲草中,始稱「總統」,不再冠以「大」字,沿用至今。

各國制度

  • 總統制國家,總統兼任政府首腦,直接領導行政機關,不設總理,由人民直接或間接選舉,如美國、墨西哥、阿根廷、巴西、智利、印尼(1966年以後)、菲律賓(1978年以後)、土耳其(2018年以後)以及拉丁美洲和非洲的不少國家,皆實行總統制。部分國家設總理,但實際上是總統制,如韓國、秘魯
  • 在議會制國家,總統作為國家元首通常只是虛位元首,真正行使行政職權的是總理(部分共和國或稱部長會議主席),總統由議會組成的選舉團選出,如德國、希臘、匈牙利、印度[2]以色列、意大利、拉脫維亞、巴基斯坦、孟加拉國
  • 在議會制國家,總統作為國家元首通常只是象徵性職位,但由直選產生,因此擁有部分外交權力,如奧地利、保加利亞、捷克、斯洛伐克、芬蘭、冰島。
  • 在總統領導的議會制國家,總統兼任政府首腦,直接領導行政及立法機關,不設總理,總統由民選的議會選出,如緬甸、南非、博茨瓦納
  • 半總統制(又稱雙首長制)國家,總統與總理職權的劃分,依其國情的不同,實行「合法性二元化」措施,總理代表行政機關向議會負責,但總統的權力普遍較總理大,總統擁有國防及外交權力,且擁有解散國會的權力。最典型的例子是法國,其他如中華民國、波蘭、葡萄牙、俄羅斯、烏克蘭、羅馬尼亞、塞爾維亞等也可視為半總統制。
  • 委員制國家,「瑞士聯邦主席」(也有翻譯成總統)在法律上與總統制類似,是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但其實際權力及地位都不比其他委員高,如同議會制下的國家元首。現今實行這一制度的只有瑞士聖馬力諾兩國。
  • 社會主義國家,國家元首一般不稱總統,因為一黨執政的原因,其地位和權力比不上執政黨的最高領導人(總書記、第一書記,除非兼任),部分國家元首甚至是虛位元首。中國、越南、老撾、古巴稱其國家元首為國家主席,東德、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等稱國務委員會主席。曾經使用「總統」為國家元首名稱的社會主義國家有古巴(1959~1976)、蘇聯(1990~1991)、捷克斯洛伐克(1948~1989)、東德(1949-1960)、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1974~1989)、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1945~1990)和波蘭人民共和國(1947~1952、1989~1990)。
  • 在不同國家設定上,總統職位可任職一定年期,可連任或不可連任,或任職一定年期後不能再出任。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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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