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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

是漢語詞彙,漢語拼音為sǔn hài,是指人身權品質的貶低,或者說是指一定行為或事件使某人的人身遭受到不利、不良後果或不良狀態。如:唐 呂岩 《敲爻歌》:「水火蛟龍無損害,拍手天宮笑一場。」中文名損害 拼音 sǔn hài 外文名damage 近義詞損壞 反義詞 獲得

基本解釋

1. [Injure;Harm]∶使受傷害。損害他人的權威。2. [Damage]∶使受損失。他看見麥苗沒有受到霜凍的損害,高興極了。——馬烽《停止辦公》 [1]

出處與詳解

指傷害;使蒙受損失。 1、《左傳·昭公元年》「苟或知之,雖憂何害」 晉 杜預 註:「言先知為備,雖有憂難,無所損害。」 2、三國 魏 劉劭 《人物誌·七繆》:「夫人情莫不趣名利,避損害。」 3、唐 呂岩 《敲爻歌》:「水火蛟龍無損害,拍手天宮笑一場。」 4、元 紀君祥 《趙氏孤兒》第五折:「則為 屠岸賈損害忠良,百般的撓亂朝綱。」 [1] 5、《水滸傳》第一一二回:「汝等助一匹夫謀反,損害生靈,人神共怒。」 6、巴金 《家》十一:「我覺得我很喜歡她。我想這於大哥是沒有什麼損害的。」 [2]

其它相關

在侵害人身權中,損害作為一種事實狀態,侵害人身責任的主要功能在於對受害人遭受的損害給予補償,因此損害賠償有時可不以過錯為責任構成要件,但必須遵循「無損害即無責任」,即「無損害即無賠償」這一準則.損害事實是確定損害賠償的基礎,是認定侵害人身責任的邏輯起點。 侵害人身權的損害事實應具有確定性.這種確定性不僅指損害是已經發生的事實,還意味着損害是真實存在的.如果只僅僅懷疑別人披露了自己的隱私而想到精神痛苦,並要求賠償,這種損害就不具有確定性,實際上並不存在.損害還必須是對合法的人身權的侵害.如果一個平時威風慣了的人要求某人為其辦一件事,遭到對方拒絕,此人認為大丟「面子」,精神受到傷害,並要求精神賠償,這種賠償請求就應予以駁回,因為根本不存在精神損害.在侵害人身權中,侵害他人生命權或健康權,致他人死亡或殘廢,都無法挽回受害人的生命或健康,只能以賠償的方式進行物質補償.侵害公民其它的人身權,如侵害公民名譽權和榮譽權,可以通過適當的方式予以補救。 侵害人身權的損害可以分為人身傷亡、生命健康權以外的人格權的損害和精神損害.人身死亡是侵權人的不法行為侵害他人的生命權或健康權,致受害人傷殘或死亡的後果.人身傷亡常常引起直接財產損失,但人身傷亡本身是指公民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因此不同於財產損失.精神損害又稱無形損害,是指行為人侵害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健康權等人身權利,使公民產生恐懼、悲傷、怨恨、絕望、羞辱等精神痛苦,以及使公民神經受到損害等.侵害他人的生命權,使他人的近親屬遭受喪失親人的痛苦,也會造成精神損害.精神損害雖然是無形的,難以用金錢來衡量,但也可以物質補償來撫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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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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