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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屍為懲罰死者生前的行為,將其屍體暴露在公共場所,未經許可不得收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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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

192年,董卓被誅。東漢朝廷「暴卓屍於市。卓素肥,膏流浸地,草為之丹。守屍吏暝以為大炷,置卓臍中以為燈,光明達旦,如是積日。」(此非東漢朝廷所為,應該是袁氏門生故吏之舉,另此處應該把收屍的部分一併引用,才能顯出含義。「後卓故部曲收所燒者灰,並以一棺棺之,葬於郿「。暴屍對應曲收。)

1911年,黃花崗起義失敗後,滿清官吏將72位烈士暴屍。後由革命黨人潘達微收殮。

1945年4月28日,墨索里尼(二戰元兇)和他的情人克拉拉·貝塔西在科莫省梅澤格拉被槍決。後被憤怒的群眾暴屍。

定義

死在外面屍體沒有收殮埋葬:~街頭。

古代的一種酷刑:為懲罰死者生前的行為,將其屍體暴露在公共場所,未經許可不得收殮。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