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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決訴訟,是指單位作為原告或者被告,人民法院還沒有作出最終判決的正在進行過程中的民事訴訟,不包括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
什麼是未決訴訟
本條所講的未決訴訟,是指單位作為原告或者被告,人民法院還沒有作出最終判決的正在進行過程中的民事訴訟,不包括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
未決訴訟和未決仲裁是指企業涉及尚未判決的訴訟案件、原告提出有賠償要求的待決事項。這是因為,如果企業勝訴,將不負有任何責任;但若企業敗訴,則負有支付原告提出的賠償要求的責任。即一旦有待決的對方提出的索賠事項時,企業即應視為一項或有負債。
處理原則
財務會計報告是一個單位依法向國家有關部門提供或者向社會公開披露的反映該單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書面文件,應當全面、真實、完整地反映單位的資產情況。未決訴訟,使單位在民事訴訟中的責任尚未確定,存在着或有收益或者或有損失,這些都涉及到單位的資產問題。為此,要求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將其未決訴訟或有事項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以使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充分反映單位真實的財務狀況。至於如何將或有事項在財務會計報告中加以說明,會計法未作具體規定,而是要求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說明,這就要求財政部制定具體的規定。
一般來講,應當說明以下內容:
第一,或有事項的性質;
第二,影響或有事項未來結果的不確定因素;
第三,或有損失和或有收益的金額。如果無法估計或有損失、或有收益的數額,應當說明不能作出估計的原因。
會計處理
未決訴訟,是單位作為原告或者被告的未作最後判決的民事訴訟。法院未作最後判決之前,單位在民事訴訟中的責任尚未確定,存在着以單位財產承擔責任的可能。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要求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將單位提供的擔保、未決訴訟等或有事項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以使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充分反映單位真實的財務狀況。至於如何將或有事項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會計法未作具體規定,而是要求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說明,這就要求財政部制定具體的規定。[1]
一般來講,應當說明以下內容:
第一,或有事項的性質;
第二,影響或有事項未來結果的不確定因素;
第三,或有損失、或有收益的金額。
主要影響
未決訴訟是指在資產負債表日之前已經存在的訴訟,但在資產負債表日還尚未最終判決的訴訟。這種訴訟一般是現實義務,且在資產負債表日之後此訴訟的判決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而且該義務能用金額可靠的計量。
有時,充分披露未決訴訟、仲裁形成的或有負債信息可能會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果造成重大不利的影響。為此,我國在《或有事項》準則中規定在涉及未決訴訟、仲裁的情況下,如果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預期會對企業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則企業無需披露這些信息,而這就給了企業一定做手腳的空間。
當某種信息影響到了企業的持續經營狀況時,企業可能會選擇保持沉默,不對自己不利的信息進行披露。例如,企業為某一單位提供擔保,但此企業由於經營不善等原因,未能就所欠賬款進行歸還,這樣企業就會承擔連帶責任而形成了未決訴訟。而企業未按期還款形成的或有訴訟;企業的產品安全,知識產權等等問題形成的或有負債。這些會對企業造成重大的不利影響。而這種不利的信息資料,企業未必會向社會公眾披露。
正是因為這種信息的不對稱,我們很難知道企業未披露的信息對企業的財務狀況的具體影響,因此對於這些公司隱瞞的交易或事實,不及時披露的做法,我們需要從各個方面進行搜集證據。我們可以從原始憑證追查到賬簿、報表,一旦發現遺漏的內容就應當予以足夠的重視。例如檢查公司的原始憑證(合同,證明等),投資者應重點檢查「預計負債」 科目的有關內容,看企業到底提了多少的預計負債。同時還應比較往年的財務情況,看公司預計負債的計提與實際發生數的差額或差異率,同時也應該注意觀察企業的關聯交易內容。企業一般會在財務報表的附註中披露關聯關係和關聯交易,看公司有無給關聯企業提供擔保行為,並估計這些擔保實際發生的概率:是經常性的還是偶然的行為。是否是給關聯企業的融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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