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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循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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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李循雍 [清][?-1845年] (?-1845),行九,人稱李九,青口鎮河南村人[1]。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其六兄循禮與鄰爭地訟於縣,知縣吳蕊元受賄,令典史費長春押李六於獄[2]。數月間,罄其資產不足應吏、役0,備受邢杖,懸樑[3]。李九痛其兄枉死,訟於州,不問。控於道、院,上下瞻徇,以為九本小商可以利誘,許以重金,九拒不受,控告愈急。官吏怒,設計害九。九知其意,偽為好言語應付,脫身赴京,撾登聞鼓,情辭慷慨,聲淚俱下。都察院官員受感動,據辭上奏,得旨下江蘇巡撫,巡撫下讞局。蕊元、

長春賂承審官,責九健訟,施以酷邢,九不俱,身無完膚,氣愈壯,詞不少屈。既而以利誘之,不惑。其七兄與之同行,因兩家資產盪盡,有所動,伏而耳議,九咬牙

發誓:「雖死不悔!」

其時有候補郡守許漣在省,憐李九冤,想為平反無計。不久,按察使陳繼昌至江蘇,權巡撫,許知繼昌清廉,可為李九伸冤,即將事故原委稟報,繼昌亦知漣剛正不

阿,委許漣全權審理。蕊元見狀害怕,賄獄醫害九。九病患脫肛,腸出數寸,獄官用針刺之,病重瀕死,猶每日上堂聽審,許漣着急,對九說:「案尚未定,病將死怎

麼辦?」九昂頭答道:「幸遇恩官,冤一日不伸,民一日不死!」許壯其言,將-污吏婪索斃命狀全報巡按,繼昌親到庭訊問,案定奏上,罷蕊元官,流費長春,殺2名

縣役。

道光二十五年,李九勝訟返里,半道而死。靈樞歸日,青口鎮士民具鼓樂相迎,士農工商無少長皆赴其家弔唁,有兄弟不和者,相抱痛哭,誓生死不相負。

郯城縣進士吳步韓聞其事,揮淚作《紀李九事》,藝人編為戲曲演出,觀者如潮。後宣付史館,傳入《清史稿·孝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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