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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場是中國科技名詞,屬於科技術語。

漢文字是世界上唯一沒有間斷的古老文字系統[1],直到現在我們仍在使用。其不單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的表述用具,更是五千年悠久文明的記錄者、傳承者。可以說,漢文字是中華民族古老悠久、博大精深文明的「活化石[2]」。

目錄

名詞解釋

棒球場是棒球比賽場所,呈扇狀。比賽的活動大多以本壘為起點。內野是本壘、一壘、二壘、三壘圍繞的菱形。打擊者打出安打後要以逆時鐘方向試圖依序上壘。本壘往一壘邊線右方和本壘往三壘邊線左方都是界外區,反之為界內區。外野就是內野之外的界內區。

球場規格

內野壘包

棒球比賽活動以本壘板為起點。而壘包間精確的距離為90呎,這個規劃是用來幫助裁判在打擊者擊出球之後可以作合理的判定。本壘板則是用來幫助裁判決定投手是否將球投進好球帶。自1840年代的尼克巴克規則(Knickerbocker Rules)之後,棒球場的外型基本上就沒有太大的變化。壘包與壘包間的距離為90呎也是在這個時期就已經確定並沿用至今日。而由於100呎似乎對守備方過於有利,而80呎則對進攻隊伍太過輕鬆。在幾經嘗試錯誤之後,90呎的距離似乎也是最佳的距離。而由於各個壘包的頂點距離為90呎,因此壘包與壘包間實際的距離約為88呎。

本壘板及打擊區

本壘板的規格是由橡膠所製成的非正規五邊形,其長度分別為:靠近投手丘的一邊為17英吋(約為六顆球的寬度),相平行的兩邊為8.5英吋,與壘線貼齊的兩邊則為12英吋,兩條12吋的邊線正交成直角。平行於本壘板8.5吋兩側的白色框線區域為打擊區。本壘板置於90呎見方的球場一角,其他三的頂點依逆時針方向分別為一壘、二壘及三壘。壘包大小為15吋見方的帆布包所制,而四個壘包內包圍的區域稱為內野。

本壘板與打擊區也經過多次的演化才演變成今日的型式。在1845年至1867年間,本壘是由一塊直徑12吋鐵片製成的鐵板所圍成的區域,而當時在這個區域內的界內與界外球的判定是由球最先觸地的位置決定,即使球被擊出後落在界內區後馬上滾出界外依舊會被判定為界內球。但若在內野,只要球有出界就算界外球。

1857年時,這時候還沒有打擊區的存在,而是由一條通過本壘板中心的6呎線來代表打擊位置,打擊者可以在打擊線後方的任何地方開始準備打擊,但投手球投出之後,打擊者允許向前移動。1868年時,本壘演變為中心置於一壘與三壘線交會頂點的12吋見方的白色方形板,白色方形板正對投手的點稱為投手點。在早期的規則中並沒有三振的規定,而是直到1869年,與現代棒球規則較相似的三振及界外球規定方始成形。

1870年代起,隨着職業棒球的開始,本壘區域也開始有了新的變化。1874年時,打擊區正式出現在球場上,打擊區為6呎長,3呎寬,距本壘板1呎的方形區域,打擊者在打擊準備時必須在打擊區內。1875年,本壘板和打擊區被完全移出界內區,為使打擊區不和內野區重疊,打擊區前緣往捕手位置移動了1呎。1877年時,本壘板再度被移回界內區,而打擊區與本壘板的相對位置也回復成1875年之前的位置,這個規定一直被沿用至19世紀結束。1900年起,本壘板被更變為今日的型式。

打擊預備區

在打擊區兩側有左右兩側會有打擊預備區(on deck circles)以供打擊者上場打擊前熱身之用。在美國大聯盟的球場中,通常打擊預備區內會繪製球隊標誌。

一壘

一壘是打擊方要得分所必須經過的第一個壘包。和二壘及三壘不同的是,跑者在沖向一壘時是允許超過一壘壘包而不會被觸殺出局。當打者累積了四個壞球或是投手投了觸身球時,打者便可以自動上到一壘。而防守方的一壘手的守備區域是在一壘附近。職業運動中的一壘手通常身材高大並可以將手伸展到最大範圍,以利其他的野手有較大的目標可以順利將球傳到一壘。

二壘

二壘是跑者經過一壘後要得分所必須經過的第二個壘包,通常由二壘手和游擊手共同守備。通常若有跑者在二壘上,會稱跑者在「得分位置」,又二壘及三壘合稱得分圈。因為只要有安打出現,二壘上的跑者多半能奔回本壘得分。也由於二壘壘包是距離本壘最遠的壘包,一般盜壘也多半是由一壘盜向二壘。

二壘手和游擊手通常需要快速的反應能力及準確的傳球,當一個守備員擋球時,另一個守備員便需要到二壘上去補位防守。雙殺守備的出現需要兩個守備員之間良好的溝通。

三壘

三壘是跑壘員最接近得分的壘包,許多時候若攻擊方出局人數低於2時,教練會藉由打者出局的戰術(像是高飛犧牲打)來讓三壘上的跑壘員回到本壘得分。三壘方向的擊球通常包括兩種情況:強勁平飛球或是滾地球,而三壘手也往往需要強壯的臂力來長傳一壘封殺打擊者,因此守備時有其難度,故有時三壘的守備位置也會被稱為「熱角」(Hot Corner)。

投手丘

投手丘是棒球場菱形中央隆起的人工土丘,丘上通常有一塊白色塑膠板,稱之為投手板。投手板寬2呎,深6吋,作為供投手的軸心腳站立之用。根據棒球規則,投手丘為直徑18呎的正圓形土丘,以距離本壘板後緣59呎(18米)之處作為投手丘圓心,而投手板的前緣則位於投手丘圓心後方18英吋(45.7厘米)處,使投手板前緣到本壘板尖端的距離為60呎又6英吋(18.4米)。而投手丘高度則不盡相同。大聯盟的規則中,投手丘的高度由6吋(15.2厘米)開始下降,最高不得超過10吋(25.4厘米)。但在1903年至1968年期間,高度則是限制為15吋,但有些球場甚至會高到20吋(50.8厘米)。這種情況通常在以投手戰力著稱的球隊,如洛杉磯道奇隊就被認為有當時大聯盟中最高的投手丘。而目前的棒球規則中則是規定為6吋。在投手丘下方,另有固定投手板之用的水泥基座,作用在於固定投手板的位置,避免因為投手的軸心腳踩踏之後而改變位置。

當投手投球時,通常會傾向使用較高的投手丘以增加投球速度,使打擊者較難擊中球。1968年時,由於大聯盟投手過度壓制打擊者,因此1969年時,大聯盟當局為提升打擊率,因此降低了投手丘的高度,而這一次的保守規則更動,也帶起了最近一波打擊的高峰。

而在世界少棒聯盟的規定中,投手丘到本壘板的距離為46呎。而小馬聯盟少棒球場上投手丘到本壘板的實際距離大約是54呎。這些不同聯盟間的差異通常會隨着選手的年齡而漸漸增加,直到達到青棒60呎又6英吋的最大距離為止。

投手丘歷史

原先的尼克巴克規則並未明定壘包至投手丘的距離。

國家聯盟在1870年代成立時,規定投手在距離本壘板45呎的一個方形區域內且需以下勾方式投球。但這個距離明顯過於對投手有利,當時投手完全主宰當時的比賽,當年曾在一周內締造兩場完全比賽的紀錄。

為了提振打擊,1881年時,聯盟當局變更動規則將投球區域往後移動5呎,使投球距離增加為50呎。

1884年,開始允許投手使用高壓式投法。1887年時為限制高壓投法投手的球威,投手區域被限定為4呎寬、5.5呎長,前緣距本壘板一樣是50呎、但投球時後腳需站在55.5呎的線上。

1893年,投手區被投手板取代,但為提升打擊,投手板再度被後移5呎,使得投球距離變成60.5呎。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