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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法院(法語:La Cour de justice de l'Union européenne (CJUE);德語:Der Gerichtshof der Europäischen Union (EuGH);英語: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官方稱 法語:La Cour de justice;德語:Der Gerichtshof;英語:Court of Justice),根據歐盟法律為歐洲聯盟的最高法院,掌理一般案件的法律審上訴,以及特殊案件的初審。
作為歐盟法院的一部分,其有解釋歐盟法律和確保其在各歐盟會員國間能被平等適用的任務。
歐洲法院於1952年於盧森堡市設立,目前歐洲法院的法官是由各個歐盟會員國所推派的法官組成(目前為28名法官,另外尚有9名佐審官),通常一個案件的審理,可能由3個、5個或13個法官加以審理[1]。
歷史
歐洲法院於1952年時根據巴黎條約(1951年)設立,以做為歐洲煤鐵共同體中的一部分。 於最初設立時,歐洲法院共有7個法官,6個歐洲煤鐵共同體的會員國各可以指派一個法官,而第7個法官則由「大國」(西德、法國、意大利)指派。於1967年,歐洲煤鋼共同體和歐洲經濟共同體、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合併時,歐洲法院成為歐洲各大共同體的一部分。
隨着1993年馬斯特里赫特條約的生效,歐洲聯盟正式成立。不過歐洲法院並沒有因此而如同其他機構一樣改變其名稱。其權力的來源是來自於歐洲聯盟的第一支柱:歐洲各大共同體。
歐洲法院於1997年時,隨着阿姆斯特丹條約的簽訂而使其權力獲得擴張,原本屬於第三支柱(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的議題被移轉至本法院來處理。
目前,隨着里斯本條約於2009年12月1日生效,歐洲法院的官方名稱從「歐洲各大共同體法院」(La Cour de justice des Communautés européennes (CJC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變為「歐洲法院」(La Cour de Justice; Court of Justice)。
原訟法院(Tribunal de Première Instanc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則更名為普通法院(Tribunal général ; General Court)。
至於歐盟法院(La Cour de justice de l'Union européenne (CJU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將成為統合此二法院的法院,亦即,在歐盟法院之下,包含了「歐洲法院」和「普通法院」此二部分[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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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經濟學人】本周要點回顧|2016.12.13總第739期 ,搜狐, 2016-12-18
- ↑ 歐盟法院,歐盟普通法院和歐洲法院的區別,簡書, 2017-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