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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而上學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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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而上學原理》是德國伊曼努爾·康德創作的法學著作,1797年首次出版。
《法的形而上學原理》中康德從序言、道德形而上學總導言、道德形而上學總分類和權利科學四個部分闡述了他的法學思想。他的法學思想的淵源,主要來自羅馬法和法國啟蒙思想家,特別是盧梭和孟德斯鳩。
《法的形而上學原理》認為人具有天賦的權利,即與生俱來的自由。書中對自由加以界定,即不受他人強制的獨立狀態,抨擊了封建主義的法律特權,鼓吹建立資本主義的法律秩序,並把法劃分為3類,即自然法、實在法和正義法,把自然法分為兩種,即公法和私法。書中還提出了「刑罰報復說」。
內容簡介
《法的形而上學原理》是康德闡述其法權哲學的著作。康德認為自然權利的原則是哲學的系統知識,從事實際工作的法學家和立法者必須從這門權利的科學中推演出所有實在法的不可變的原則,這個不變原則即作為法律基礎的道德的絕對命令。按照康德的體系,道德論、法的理論與永久和平論是從實踐理性的根本命題出發,所以該書開始的「序言」、「道德形而上學總導言」、「道德形而上學的總分類」是屬於道德形而上學這個總類的範圍內的用以說明其權利科學的基礎。在這一部分之後才是權利科學,即專門論述法權的部分。權利科學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論私人權利,即私法。第二部分論公共權利,即公法關於私法部分。該書論述了一切外在的我的和你的原則,即所有權的形式。其次是論「我的和你的」獲得的主體的分類,即如何獲得所有權。繼續說明家屬在一個家庭社會中的權利,即婚姻與家庭的成員的權利;由契約獲得的權利的劃分,即契約行為的原則、公法部分。書中還論述了文明社會中的權利(包含國家的權利、憲法、法律關係、國家形式)以及民族權利和國際法(即世界範圍內人的權利)。
時代背景
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學原理》無論在內容上還是形式上,都與同時代的英美法的自然法理論有着極為不同的特點。這一方面與德國近代哲學傳統和宗教文化背景有密切聯繫,但更主要的還是德國的歷史發展和市民階級狀況對它所起的決定作用。康德所在的普魯士邦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緩慢,而注重武力:每32人中就有1名士兵。18世紀才發展起來德國市民階級,其經濟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賴宮庭和封建主訂貨,依賴於為軍隊提供給養。所以,當時德國封建勢力強大,容克地主猖噘,而市民階級卻在經濟上非常軟弱,在政治上十分怯懦。他們雖然迫切要求在政治上掌握政權,脫離封建制度的束縛,實現國家和民族的統一,但卻沒有英法市民階級那樣的實力,也沒有那樣的勇氣。不過,康德所生活的哥尼斯堡市,在落後的德國中是工商業發達的港口,木材加工廠和機械廠不少。另外還有許多英國、法國和荷蘭的外國商號,梅林曾把這和漢堡一起稱為「德國沙漠上的綠洲」。因此,康德在這樣一種歷史背景條件下,一方面接受法國大革命的精神洗禮,以及啟蒙學者的思想薰陶和自然科學的啟迪;另一方面,目睹德國市民階級的成長,了解他們的利益和要求,同時又身感封建勢力的強大和醜惡,最後寫下了《法的形而上學原理》
作者簡介
伊曼努爾·康德,1724年4月22日生於東普魯士首府哥尼斯堡的一個家境貧寒,子女眾多的馬鞍匠家庭,1804年2月12日逝世。康德1740年進入哥尼斯堡大學學習,1745年大學畢業後到鄉下一個貴族家庭做家庭教師。1755年康德重返哥尼斯堡大學任講師,1770年被評為教授,講授邏輯和形而上學課程。1786年升任校長,在校期間他先後當選為柏林科學院、彼得堡科學院和科恩科學院的院士,1797年康德辭去大學的教職。康德是德國思想家、哲學家、天文學家、星雲說的創立者之一,德國古典哲學的創始人。康德一生著述豐厚,其中核心的三帙合稱「三大批判」,即《純粹理性批判》《實踐理性批判》和《判斷力批判》。康德在宗教哲學、法律哲學和歷史哲學方面也有重要論著[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