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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是指動態有序平衡的社會狀態,是社會學範疇。 中國古代思想家們提出的「治」,就表示社會的有序狀態和社會秩序的維護與鞏固,「亂」則表示社會秩序的破壞和社會的無序狀態。16世紀英國哲學家T·霍布斯用社會契約論來解釋社會秩序的起源:獨立的個人為擺脫「人自為戰」的混亂狀態,相互締結契約,形成社會秩序。

社會秩序問題

社會秩序問題是指破壞社會動態平衡的問題,屬於社會問題的一部分。 根據法是社會秩序的依靠,解決社會秩序問題最主要最有效的途徑是通過法律的制裁加以解決。從而達到維護社會穩定和諧的目的。 社會問題範圍大於社會秩序問題的範圍,解決社會問題既要用道德教育又要法律建設,而解決社會秩序問題主要靠法律建設。

釋義

一個社會不可能沒有衝突和無序的現象,但把它們控制在一定的範圍之內也是一種社會秩序。根據社會秩序在社會歷史過程中的作用,可以分為進步的社會秩序和退步的社會秩序、新的社會秩序和舊的社會秩序。 根據社會秩序的社會性質,可以分為奴隸社會的社會秩序、封建社會的社會秩序、資本主義的社會秩序和社會主義的社會秩序。 在同一個社會內部,社會秩序還可以分為經濟秩序、政治秩序、勞動秩序、倫理道德、社會日常生活秩序等幾個大的方面,其中經濟秩序和政治秩序的穩定起着決定性的作用。 在原始社會,社會秩序是通過自發形成的風俗習慣,被全體成員自願地維護的;在階級社會中,社會秩序則主要是憑藉國家權力,通過強制的手段得以維護的。社會整體的和諧性表現為社會秩序,不和諧性則表現為社會衝突。社會秩序需要大家的維護與執行。 法從屬於社會秩序,社會秩序是法存在和發生的前提。社會秩序分為既定的社會秩序和理想的社會秩序兩類。法律對給定社會秩序而言,是對秩序的描述、強化和發現,對理想社會秩序而言,法是一種創建。立法時必須考慮立法的目的,立法對既有社會秩序的影響。

主要表現

社會有序狀態或動態平衡主要表現為 3個方面: 一定社會結構的相對穩定 即所有社會成員都被納入一定社會關係的體系,每一個人都被置於一種確定的社會地位,各成員及各種社會地位之間的關係都被社會明確規定。封建的社會秩序、資本主義的社會秩序、社會主義的社會秩序,就是指不同社會類型的社會結構的相對穩定。在前兩種社會秩序中,人們在社會關係體系內所處的社會地位是以等級作有序排列的,整個社會秩序表現為不同的社會集團、群體和個人之間的等級次序或順序,如封建社會的等級秩序、資本主義社會的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間的統治與被統治關係。在社會主義社會的初級階段,人們的社會關係雖已發生根本變化,但表現在社會秩序上的級序性仍未完全消除。 各種社會規範得以正常施行和維護 一定的社會關係體系要成為一種社會秩序並能維持下去,保持相對穩定,就必須藉助於反映與適合其需要的社會規範及規則,以及這些規範和規則被廣泛遵守和執行。這些規範和規則直接體現着它們所代表、維護的社會秩序,遵守與維護這些規範、規則,即是遵守和維護有關的社會秩序。 把無序和衝突控制在一定的範圍之內 一個社會不可能沒有衝突和無序的現象,但把它們控制在一定的範圍內,也是一種社會秩序。有些西方社會學家,常常把社會秩序同社會衝突對立起來,認為衝突即是對秩序的破壞。實際上,資本主義的社會秩序本身就包含着經常性的勞資衝突,資產階級國家也在法律上承認並約束這種衝突,使其不越出資本主義社會秩序所定的界限。社會秩序是一種社會控制因素,在社會控制中發揮着重要作用。[1]

類型

從縱的方面看,社會秩序可按它們在社會歷史過程中的作用劃分為進步的和退步的、新的和舊的。從橫的方面看,在一個社會內部,社會秩序通常被分為經濟、政治、勞動、倫理道德、社會日常生活秩序等幾個大的方面。它們分別包含着相應的社會關係內容及體現這些關係的社會規範與規則。 在這些秩序中,經濟秩序(主要體現為人們在生產過程中形成的關係及由此而產生的相應的社會規範及規則)和政治秩序(主要表現為統治與被統治的關係及國家的政治法律制度)的穩定,起着決定性的作用。

發展維護

社會秩序的發展歷程 在原始社會,社會秩序是通過自發形成的風俗習慣,被全體成員自願地維護的。原始社會之後的各種社會,社會秩序則主要是憑藉國家權力、通過強制的手段得以維護的。一種社會關係體系要成為一種社會秩序,首先必須通過國家政權使之合法化、制度化。在階級社會中,社會秩序總是反映着統治階級的利益、願望和要求;一切統治者都會把他們肯定的社會關係和希望維持的社會狀態,奉為神聖不可侵犯的秩序。恢復社會秩序常常成為統治者維護舊秩序、鎮壓被壓迫者反抗和起義的藉口,被統治階級往往反其道而行之。因而在人類階級社會發展的歷史中,充滿着維護現存社會秩序與反抗現存社會秩序的鬥爭。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是舊的社會秩序的破壞者,當他們在奪取政權之後,必須儘快地建立起新的社會秩序,不斷鞏固和維護新的社會秩序。這樣,才能建立和發展新的社會關係,保障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與文化的繁榮。 社會秩序的維護 中外思想家很早就注意社會秩序的問題。中國古代思想家們提出的「治」,就表示社會的有序狀態和社會秩序的維護與鞏固,「亂」則表示社會秩序的破壞和社會的無序狀態。在西方,16世紀英國哲學家T.霍布斯用社會契約論來解釋社會秩序的起源:獨立的個人為擺脫「人自為戰」的混亂狀態,相互締結契約,形成社會秩序。社會學創立之初,社會秩序問題就是A.孔德等人研究的中心問題之一。[2]

孔德觀點

奧古斯特·孔德關於「重建秩序」的構想,即社會秩序的原則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 (1)崇尚科學與自然法則; (2)擴大博愛傾向; (3)信仰和道德的統一; (4)實行社會分工與合作; (5)增強政府權威與調節; (6)在私有制基礎上進行「社會改造」。 社會秩序的意義 社會秩序的意義在於保證社會的健康發展,增強人民的幸福指數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