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19年12月26日)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簡稱聯合國安理會、安全理事會、安理會,是聯合國的六大主要機構之一。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及原則,安理會負有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責任,在聯合國規章是唯一有權採取強制行動的聯合國機構,其中五大常任理事國擁有一票否決權。
職權
根據《聯合國憲章》,安全理事會具有下列職能和權力:
- 依照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來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
- 調查可能引起國際摩擦的任何爭端或局勢;
- 建議調解這些爭端的方法或解決條件;
- 制定計劃以處理對和平的威脅或侵略行為,並建議應採取的行動;
- 促請各會員國實施經濟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
- 對侵略者採取軍事行動;
- 就接納新會員國以及各國加入《國際法院規約》的條件提出建議;
- 在「戰略地區」行使聯合國的託管職能;
- 就秘書長的任命向聯合國大會提出建議,並與大會共同選舉國際法院的法官。 但事實上一般安理會僅僅只推薦一人,聯合國大會以鼓掌的形式通過任命。
組織機構
理事國
安理會由5個常任理事國和10個非常任理事國組成。5個常任理事國是中國(1971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席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法國、俄羅斯(1991年12月蘇聯解體後席位由俄羅斯聯邦接替)、英國 、美國 。非常任理事國由聯合國大會選舉產生,最初為6個,1965年開始增加到10個,席位按地區分配,即亞洲2個、非洲3個、拉丁美洲2個、東歐1個、西歐及其他國家2個。非常任理事國任期2年,經選舉每年更換5個,不能連選連任。根據地域分配原則,每次新選出的5個成員國中應包括來自亞洲和非洲的3個國家、一個東歐國家和一個拉美或加勒比地區國家。
安理會成員國們必須至少有一名代表常駐聯合國,以確保安理會可以在任何時候召開全體會議。這個規定是從國際聯盟的失敗教訓中學到的,因為無法快速對危機作出反應正是導致國際聯盟失敗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