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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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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利,財產權與人類文明具有互動性,即財產權促進人類文明向前發展。中國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這是毫無疑問的。但同時我們不能忽視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十六大"關於完善保護私人財產的法律制度"的表述和民法典草案中將國有資產和私有財產作為平等的法律保護對象,確認了私有財產權在中國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概述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是可以以金錢計算價值的,一般具有可讓與性,受到侵害時需以財產方式予以救濟。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以物質財富為對象,直接與經濟利益相聯繫的民事權利,如所有權、繼承權等。簡稱產權。
財產權是人身權的對稱。它具有物質財富的內容,一般可以貨幣進行計算。財產權包括以所有權為主的物權、准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在婚姻、勞動等法律關係中,也有與財物相聯繫的權利,如家庭成員間要求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權利,夫妻間的財產權,和基於勞動關係領取勞動報酬、退休金、撫恤金的權利等。財產權是一定社會的物質資料占有、支配、流通和分配關係的法律表現。不同的社會,有不同性質的財產權利。在資本主義國家,奉行的是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公共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在不同的社會和國家裡,對作為財產權客體的財物種類的限制也不同。在資本主義國家,除已宣布為國有的財產外,幾乎所有的財物都可作為私人財產權的客體。在中國,則財物依其屬於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依其地位與作用,分別屬於國家、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1]
財產權是很難界說的,但財產權又是(現在人類發展的長時期內)很重要的民事權利,必須要將之單列一類。在沒有將知識產權和社員權從財產權和非財產權劃出來時,通常說,以享受社會生活中除人格利益和身份的利益以外的外界利益為內容的權利都是財產權。只好說,以可以與權利主體的人格和親屬關係相分離的生活利益為內容、而又不屬於知識產權和社員權的權利,均屬財產權。這當然不是一個好的定義。[2]
在確認財產權只包括物權和債權的情況下,也可以說,財產權是通過對有體物和權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過對他人請求為一定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權利。
特徵
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的特徵就是市場主體一律平等,不同性質的經濟組織都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給財產權的不同主體以同樣的法律保護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只有這樣,公民才有從事經濟活動和支配自己財產的廣泛自由,才有創造財富的自由,因而也就能創造出大量的財富。所以,創造財富的自由要落實在社會制度上必然表現為以私有財產權為基石的自由市場經濟。可見,私有財產權[1] 是市場經濟得以運轉的最重要的條件。私有財產權是人權、經濟活動和法律活動的核心,因為它是實現其他權利的物質前提,它為人們創造財富提供了最強大的動力,圍繞着財產及其權利所產生的衝突是人類事務中最基本的衝突。私有財產權不僅攸關生存的質量和生活的改善,而且給經濟增長提供了最強大的推動力,是民富國強的法寶,市場經濟的核心。
主要特點
主體限制
財產權的主體限於現實地享有或可以取得財產的人。它既不像人格權,為一切人所享有,也不像親屬權,只要與他人發生親屬關係即享有親屬權。財產權的客體限於該社會制度下法律允許私人(自然人和法人)可得享有的。例如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土地屬於國有(全民所有),不得為私有,因而土地即不得為作為民事權利的私人財產權的客體。即在債權也有這種情形,所謂不融通物即指不得為交易客體從而不得為債權客體之物。因此,財產權的情形常因各個國家的社會制度而有不同。歷史上奴隸制下與資本主義制、現代資本主義制與社會主義制下的財產權的情況很不相同。在這一點,財產權是與社會制度密切相關的權利,與人格權親屬權大不相同。
財產價值
財產權除極少的例外情形以外都是具財產價值的,這種經濟價值又是可以金錢計算的。通常講到這一點,都以私人信函、愛人遺物(如頭髮)等也可為所有權的標的為例。就在這種情形,當這些東西成為交易標的時也是有經濟價值的。
無專屬性
財產權原則上都是可以處分的,不具專屬性。可以處分,指可以轉讓、可以繼承;可以拋棄。不具專屬性,因而可以由他人代為行使。在一般情形,權利的歸屬與權利的行使是可分的,例如未成年人的權利由法定代理人行使、破產人的權利由破產管理人行使、失蹤人或嚴禁治產人的權利由管理人行使等。當然,財產權中也有具專屬性的。
分類
物權
財產權包括物權與債權兩大類。
物權是直接支配物的權利,物也包括某些權利。物權具有排他的效力、優先的效力與追及的效力。物權包括所有權與限制物權。限制物權又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前者包括地上權、地役權(從前還有永佃權與典權),都存在於土地(不動產)之上;後者包括抵押權、質權(質押權)、留置權,存在於動產、不動產與某些權利之上。此外還有礦業權、漁業權等。我國農村現有的承包經營權是否物權,尚在討論中。在物權法中還有物權取得權,如物權性的先買權、買回權,我國截止2014年還沒有。
關於物權的一個問題是,占有究竟該不該規定為占有權。
債權
債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權利;債權與物權的差異在於其對人性(相對性)、不具排他性(平等性)、債權的可移轉性不如物權。債權方面不存在物權法定主義而存在合同自由,因而債權很難分類,更無法列舉。一般也不對債權加以分類。
債權有一些附屬的權利。例如因合同而發生的債權的主要內容是債權人的給付請求權,但債權人還享有一些其他權利,如合同解除權、終止權、撤銷權、選擇權等。有學者將這些權利集合名為"財產的形成權",作為與物權債權並行的一類。不過這些都不是獨立存在的,不宜將之另為一類。債權也可以包括一些由其轉化形成的權利,如損害賠償請求權。
無體財產權,從前被列入財產權。我們不用無體財產權這一概念而代之以知識產權,另立一類。
曾經有學者把社員權列入財產權(也有人將之列入非財產權),我們將社員權另列一類。
財產權在民事權利中最為古老。對財產權的研究做得最多,在此不詳述。
法律保護
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為適應不同時期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有關保護私有財產的法律也逐漸完善。1982年頒行的憲法[2] 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1988年4月12日七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1條對現行憲法第11條作了補充規定,增加了有關私營經濟的條款,並規定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權益。這就在法律上正式確立了私營經濟的合法地位。同年6月25日,國務院頒發了《私營企業暫行條例》 、 《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徵收私營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三項法規,將私營經濟的發展和管理納入了法制的軌道。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對憲法第11條又作了重要修改,"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的規定,更加確認了私營經濟的重要地位。
誠然,法律本身不能創造社會財富,但卻能有效地刺激和鼓勵人們創造社會財富。中國法律對私有財產的各項保護措施也都在不同程度上有利於保障和促進作為市場經濟重要組成部分的個體經濟的發展,有利於中國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和財富的增長。尤其是1988年中國頒布了《私營企業暫行條例》 以後,因私營企業在法律上取得了合法地位,使許多具備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大步跨入私營企業的行列之中,從而擴大了企業的經營規模和範圍。據統計,至1990年底,登記註冊的私營企業有9.8萬戶,從業人員170.2萬人,戶均17.4人,註冊資金45.2億元,戶均9.7萬元。這些私營企業大多是由個體經濟發展而來的。以北京市為例,1998年,有1300多家私營企業是從個體工商戶發展起來的。1992年以後,受鄧小平同志南巡講話精神的鼓舞,"下海"之風蓬勃興起,私營經濟發展迅速,許多地區也頒行了一些促進私營、個體經濟發展的新規定,並在實踐中加強了對個體經濟的切實保護,這些措施都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並且標誌着中國有關私營經濟的政策、法律已發展到一個新的階段。[4]
法治完善
平等保護
在當前的條件下,為迅速提高中國綜合國力、促進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加快市場經濟發展的步伐,推進中國對私有財產保護的法治化進展,應該加強對個體經濟和公民個人財產的全面的、有效的保護,為此,需要在如下幾個方面儘快完善有關法律:
對各類主體的合法財產實行平等保護。平等保護正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在法律上的體現。強調公有制的主導地位是十分必要的,但對公私財產應實行平等保護,這是市場經濟所要求的,也是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的體現。只有實現平等保護,建立財產秩序和交易秩序,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最終才有利於公有制的發展。當然,從中國憲法的基本精神來看,對公民合法財產是予以充分保護的,但在有關法律文件中,對個體經濟和私有財產的保護方面確實存在着一些不合理規定,甚至個體業主與外國投資者同屬私人財產所有者,但在保護上卻是有差別的。為加強對公私財產的平等保護,中國憲法應明確規定,公民個人財產只要是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也應具有神聖不可侵犯性,除此之外,還應完善公司法、物權法、合同法、破產法、侵權法等有關法律,在財產的取得和轉讓、公司的成立和合併以及企業的破產、股票的購買、債券的發行、資產的收購、對財產遭損時的補救等方面都儘可能地對公私財產實行平等保護。
全面保護
對公民的合法財產實行全面保護。保護財產是中國各個部門的共同任務,因而在完善對私有財產全面保護的法律方面也應從多方面着手。首先應在憲法中明確規定司法機關保護私有財產權的職責權限,完善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機制,使之不受任何行政機關、地方、個人、單位的干涉,同時應對私有財產權的法律限制、徵用、徵收、罰款、沒收、稅收等做出規定。當然,憲法也應規定對公民私有財產的徵用,只能由國家為社會的公共利益嚴格依照法律程序進行,並且還要提供適當的補償。
公平競爭
為個體經濟的發展創造公平競爭的法律環境。公平競爭是個體經濟發展的必要條件和環境,也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於新舊體制依然並存,各種經濟關係尚沒有理順,公平競爭的環境並沒有真正形成。對於個體經濟者來說,儘管他們在競爭中具有靈活多變、自主性和適應能力強的特點,但在競爭中仍受到許多束縛。從迅速發展中國生產力和提高中國綜合國力出發,應制定扶植個體經濟的法律,儘可能地鼓勵和允許個人從事更高的有利於國計民生的經營活動,儘量減少對個人在經營範圍等方面的限制。同時,應儘快制定公平競爭法,保障各類主體的合法競爭行為,禁止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從而使私營經濟在公平競爭的法律環境中迅速發展壯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