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賦稅 | |
---|---|
賦稅,以一定的貨幣量表現則稱之為稅金。它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藉政治權力,按法定標準,強制地、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其目的是為了實現國家職能的需要,它屬於分配範疇,體現着一種特殊的分配關係。[1]
賦稅指田賦及各種捐稅的總稱,依照法律或習俗徵收的款項,尤指應付給政府的費用。如:唐韓愈《潮州祭神文》之二:"農夫桑婦將無以應賦稅繼衣食也。"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賦稅 [2]
讀音 fùshuì
基本解釋 田賦及各種捐稅的總稱
出處 清·洪亮吉《治平篇》
基本解釋
例:賦稅之繁重者,酌今昔而減之。--清·洪亮吉《治平篇》
中國最初的賦稅是統治者向下屬征取土產、勞役和其他實物。稍後漸變為按丁口徵收軍役及軍需品,稱為"賦";按土地及工商經營徵收財物稱為"稅"。春秋戰國以後,私有經濟不斷發展,授田制的創建,特別是"初稅畝"、"初阻禾"的推行、國家向農民份地徵收實物,故賦、稅逐漸混合。
唐宋時代按田畝征課的又稱為田賦(或田租)。清代"攤丁入畝"後,從而完成了賦役合併徵收。辛亥革命後,漕糧、蘆課和官田征納均稱"田賦","稅"則成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一種概稱或其他征課之名。
詳細解釋
1.田賦和捐稅的合稱。
《管子·山至數》:"古者輕賦稅而肥籍斂。"
唐韓愈《潮州祭神文》之二:"農夫桑婦將無以應賦稅繼衣食也。"
曹禺等《膽劍篇》第四幕:"減賦稅,省刑罰,開溝洫,選賢能,輕徭役,叫百姓先富足起來。"
2. 徵收或繳納租稅。
《漢書·西域傳上》:"賦稅諸國,取富給焉。"
《明史·食貨志二》:"糧長者,太祖時,令田多者為之,督其鄉賦稅。"
《清史稿·食貨志二》:"自世祖定賦稅之制,正雜欵繁多。"
「賦」和「稅」的區別
我國歷史上稅收有過各種各樣的名稱。除「稅」這個詞外,還稱作賦、租、捐、課、調、算、庸、糧、榷布、錢等等。有時它們之間還發生混用或聯用的現象。在中國歷史上混用或聯用最多的詞是「賦稅」、「租稅」和「捐稅」。
其實樓主可以從字體來理解 可以說是這個是稅種問題
(-)稅
「稅」字最早出現在《春秋》所記魯宣公十五年的「初稅畝」(公元前594年),這是春秋時期魯國對農業賦稅制度的改革。實行「初稅畝」後,土地所有者只要交稅,全部收穫就可以歸自己支配,首次以法律形式承認了土地私有。「稅」字是由「禾」、「兌」兩個字組成。「禾」指農產品,「兌」有送達和交換的意思,因而送交農產品的為稅。當然在現代,稅的範圍決不僅限於對農產品的徵收,而是國家對整個社會產品和國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種手段。
(二)租稅
租在現代與稅的含義是不同的。租是指財產的所有者,在一定時期內讓渡財產使用權而取得的代價和報酬。租是經濟利益的有償交換,稅是國家無償的徵收,二者的概念是有區別的。因此把租和稅合起來(稱為租稅)概括稅收這種特殊分配形式,顯然是不合適的。但是在古代,稅與租是通用的。這是因為在我國奴隸社會,有一種土地工有制的概念,即「普天之下,莫非聖土,率土之濱,莫非王巨」。在這種觀念下,國家向諸侯、公卿、大夫徵稅,同天子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向諸侯、公卿、大夫收租是等同的。這就是所謂的租稅合一,在很長一段時期里人們一直使用「租稅」這個名稱。現在看來,使用這個名稱是不科學的。
三)賦稅
賦在古代有特定的含義。稅收產生初期用來滿足軍事需要徵收的軍需品叫做賦。如徵用的兵車、武器、衣甲等。所以賦字由「貝」加「武」二字組成,即貨幣用於戰爭的意思。而中國古代的稅最早是指對土地產品和工商業的徵收。用於國家一般經費。
正如《漢書·刑法志》的記載:有稅有賦,稅以足食,賦以足兵。各國實行」初稅畝」以後,各國的軍賦改為接田畝徵用,如魯國的丘甲規定方一里為井,十六並為丘,每丘出成於一匹,牛三頭。由於按田畝徵收軍賦,賦和稅的名稱才逐漸混用,統稱賦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