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規劃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長春市規劃局,劃入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相對集中行使的實施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未經規劃部門審批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它設施等違法建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職責調整
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長春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09〕16號),設立長春市[1]規劃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二)增加鄉村規劃管理方面的職能。
(三)增加對城市歷史街區、歷史建築保護與管理的相關職能。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鄉規劃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2],擬訂本行政區內有關城鄉規劃方面的法規、規章草案。
(二)負責本行政區內城鄉規劃的組織研究、編制、協調、審查和報批工作。
(三)承擔規劃區內的城市規劃管理的責任。負責規劃區內各類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工作,核發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組織審查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負責道路、交通、給排水、電力、電訊、燃氣、供熱等基礎設施的規劃審批工作;負責各項建設工程的竣工規劃核實工作。
(四)負責規劃區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出讓、轉讓、收儲、劃撥中的規劃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行政區內規劃設計與測繪行業的管理工作。
(六)負責規劃區內歷史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與管理相關工作。
(七)負責規劃區內城市雕塑的規劃、審查等管理工作。
(八)負責對規劃區內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城鄉規劃方面的行政複議工作。
(十)負責城鄉規劃和地理信息開發應用管理工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長春市規劃局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東北亞區域性中心城市 ,長春市人民政府,2020-05-20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東勝區人民政府,201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