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死亡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非正常死亡在法醫學上指由外部作用導致的死亡,包括火災、溺水等自然災難;或工傷、醫療事故、交通事故、自殺、他殺、受傷害等人為事故致死。與之相對的正常死亡,則指由內在的健康原因導致的死亡,例如病死或老死。
公安部
公安部在年底前將統一組織開展對涉案財物管理和非正常死亡問題專項治理的省際交叉檢查,對工作不力、案件頻發的單位進行掛牌整治,必要時派出工作組整頓;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虛作假的,堅決執行紀律,絕不姑息遷就。今年以來發生的所有非正常死亡案件,都要在規定時限內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嚴肅追究。
記者從14日在福州舉行的全國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和非正常死亡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現場推進會上獲悉,兩個專項治理將按照「三不放過」,即「排查不徹底不放過,問題不理清不放過,整改不到位不放過」原則,把高質量的排查整改貫穿始終。
在涉案財物管理方面,要堅持全面梳理,對歷史遺留的涉案財物和非涉案財物,要全部依法妥善處置:應當退還的,必須退還;無主、無人認領的,要在集中公示予以確認後,該拍賣的拍賣,該銷毀的銷毀;省、市兩級公安機關要組織開展「回頭看」,通過地毯式的交叉檢查、重點抽查,徹底消除盲區。縣級公安機關更要深入查找問題,果斷整改。
在非正常死亡問題專項治理方面,會議提出,今後所有新建的執法辦案場所都要嚴格執行中央政法委和公安部有關規定,受條件限制無法新建或搬遷、改造確有困難的,要充分借鑑福建等地集中建辦案中心的做法,因地制宜地儘快解決;已完成新建、搬遷、改造任務的,要保證所有訊問、詢問、候問活動在相應的執法辦案場所進行。
會議要求,公安機關要加強與檢法機關的溝通聯繫,共同破解執法安全和涉案財物處理中的難題;要主動爭取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加快推進執法辦案中心和涉案財物管理中心建設,從更高標準上實現安全執法和涉案財物的規範管理;要加快推進執法辦案信息化建設,年底前,各級公安機關都要將涉案財物管理納入執法辦案信息系統,實現網上移交、管理和監督。[1]
簡介
非正常死亡指的是一些外意傷亡,不是正常規律導致的死亡,需法醫檢驗之後方可以確定;原因不明的死亡先被列為非正常死亡,在確定死因之後可能被重新歸為正常死亡(例如心肌梗塞)。
非正常死亡必須進行法醫檢驗,以確定死因。地方公安機關通行規定:對懷疑非正常死亡的情況,應由有關部門進行檢驗以查明死因。死者親屬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事後應給予復檢。另外,家屬要求保留屍體的,經批准後應允許保留一段時間。
相關規定
原因不明的死亡可能先被列為非正常死亡,在確定死因之後被重新歸為正常死亡(例如心肌梗塞)。
公安機關規定:對懷疑非正常死亡的情況,應由有關部門進行檢驗以查明死因。死者親屬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事後應給予復檢。另外,家屬要求保留屍體的,經批准後應允許保留一段時間(7——10日)。[2]
著名事例
公元前458年:古希臘劇作家埃斯庫羅斯被天上掉下來的一隻烏龜砸死。
公元前270年:詩人考斯德腓力塔斯死於失眠症。公元前207年:古希臘斯多葛學派的哲人克里斯帕斯笑死。
869年:阿拉伯世界偉大的生物學者阿爾·賈希茲在自己的藏書室被倒下來的書架砸死。
1601年:丹麥天文學家泰戈·布拉赫因為在一次宴會上尿憋得太久而死於其後的併發症。
1751年:法國啟蒙思想家朱利安·奧夫魯瓦·德·拉美特利因為在一場盛大宴會上吃 得太多而引起發燒,不治身亡。
1771年:瑞典國王阿道夫·弗雷德里剋死於消化不良。
1830年:威廉·哈斯克森,政治家和金融家,在世界第一輛載客列車第一次公開運行時,死於車輪之下。
1884年:開辦了美國第一家私人偵探所的阿蘭·平克頓走在人行道上時無意咬了一下自己的舌頭,結果死於傷口感染。
1927年:舞蹈家伊莎多拉·鄧肯在坐汽車時,其標誌性的長圍巾卷進了車輪里,她不幸被圍巾勒死。
1962年:雷鋒在指揮倒車時被倒下的電線杆砸中,後經搶救無效身亡。
1971年:林彪從山海關機場強行起飛外逃,在蒙古溫都爾汗墜機身亡。
1975年:日本傳奇歌舞伎演員三代目坂東三津五郎吃了四份河豚的肝臟,因而中毒身亡。
1976年:英國樂隊Yard-birds的歌手凱斯·拉爾夫在練習他的電吉他時死亡,因電吉他沒有接好地線而被電死。
1978年:在自然界的天花病毒被宣布根除10個月之後,英國醫生珍妮特·帕剋死於天花。(一個同事不小心在研究室內泄漏了一些病毒,致使帕克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