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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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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the United States),亦稱中華民國駐美國代表處[1],是中華民國在美國設置的駐外代表處,為中華民國駐美國的實質大使館。
館長為中華民國駐美國代表。現任代表為蕭美琴,另有兩位副代表薛美瑜、鄭榮俊。代表處總處位於華盛頓特區,總管所有涉及中華民國與美國雙邊關係的第一線工作事宜,同時管理中華民國在美國各地設置的駐外辦事處。駐美大使處除了專責與美國聯邦政府的聯繫交涉外,其領事服務轄區為華盛頓特區、德拉瓦州、馬里蘭州、維吉尼亞州以及西維吉尼亞州。[2][3]
駐美代表及大使
中華民國駐美國代表(簡稱駐美代表)是中華民國在1979年與美國斷絕正式外交關係後,派駐在美國的最高層級之外交官,是駐美代表處的使領館館長,其功能與地位等同以往之駐美大使;2012年9月1日對內恢復中華民國駐美大使之名。
緣由
1979年1月1日,美國正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建立外交關係後,宣佈與中華民國政府斷交,雙方撤回在對方的大使館,外交窗口被切斷。然而美國有鑑於與臺灣關係之重要性,經中華民國與美國雙方政府多次溝通協調後,美國國會於同年4月通過《臺灣關係法》,成立美國在臺協會,中華民國政府則設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2019年更名為「臺灣美國事務委員會」)做為聯繫窗口,並在美國華府設立臺北代表處,置駐美代表一人,做為對美國工作的最高層級外交官。
性質
駐美代表主管整個駐美代表處,其雖無大使館之名,但實際負責之業務與大使館無異。因為政治因素,中華民國政府在美國的外交單位一律稱為「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因此駐美代表本身在性質上等同駐美大使,具有負責中華民國對美國外交工作的責任。故2012年9月起,外交部將該職務改稱駐美大使。
辦事處
辦事處 | 領務轄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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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 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馬里蘭州、維吉尼亞州、西維吉尼亞州、德拉瓦州 |
駐波士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麻州、新罕布夏州、佛蒙特州、緬因州、羅德島州 |
駐紐約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紐約州、紐澤西州、賓夕法尼亞州、康乃迪克州 |
駐邁阿密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佛羅里達州、波多黎各、美屬維京群島、百慕達、巴哈馬、土克凱克 |
駐亞特蘭大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喬治亞州、阿拉巴馬州、肯塔基州、北卡羅萊納州、南卡羅萊納州、田納西州 |
駐芝加哥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伊利諾州、印第安納州、愛荷華州、密西根州、明尼蘇達州、俄亥俄州、威斯康辛州 |
駐休士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德克薩斯州、奧克拉荷馬州、阿肯色州、路易斯安納州、密西西比州 |
駐丹佛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2015年4月17日之前位於堪薩斯) | 科羅拉多州、堪薩斯州、密蘇里州、內布拉斯加州、北達科他州、南達科他州 |
駐洛杉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南加州、亞利桑那州、新墨西哥州 |
駐舊金山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北加州(南至維塞利亞(Visalia)為界)、內華達州、猶他州 |
駐西雅圖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華盛頓州、奧勒岡州、愛達荷州、蒙大拿州、懷俄明州、阿拉斯加州 |
駐檀香山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夏威夷州、美屬薩摩亞(American Samoa)、美屬帕邁拉環礁(Palmyra Atoll) |
駐關島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2017年8月31日起暫停運作,改由駐帛琉大使館兼轄。2020年夏天重新開始運作。) | 關島、北馬利亞納群島、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
駐館變遷
- 公使/大使館時期
- 1911年—1944年,地址:2001 19th Street, NW Washington, D.C(建於1902年 原大清駐美公使館)[4]
- 1944年—1979年,Gibson Fahnestock House(建於1910年,現為海地駐美大使館)[5]
- 代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