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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s://p1.itc.cn/q_70/images03/20220817/956d125b46ac457581946397e9205db0.jpe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news.sohu.com/a/577414875_121117454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上海国际商会'''上海商会成立于1988年,于2003年3月又以“上海国际商会”的名称在[[上海市民政局]]注册登记。上海国际商会是从事国际商业活动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经济团体组成的民间性、综合性、非营利性<ref>[https://www.sohu.com/na/495290791_379440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区别在哪?小编整理好了],搜狐,2021-10-15</ref>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上海国际商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国际惯例,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公平贸易,推动双向投资。 ==相关服务== (一) 商协会服务 立足上海、面向国际,与[[世界]]各国友好商协会、世界贸易中心成员开展交流,共谋合作; 服务企业、面向市场,提供[[信息]]咨询、商务展览、经贸考察、商务洽谈、[[交流]]培训、法律维权等服务,共创繁荣。 (二) 国际展览 主办和接待国际来华展览,举办和参加海外经贸展览活动,出展;[[经营管理]]、承包、租赁经营展览场所;安排与展览有关的商务会议接待;组织办展期间的技术交流会和贸易洽谈;办理展品的进出口、保税、[[运输]]、留购业务;收集分发展览会信息、样本、技术资料。 (三) 国际联络服务 联络国际经贸组织,[[策划]]各项商务安排; 接待海外经贸团组,协调相关外事活动; 组织经贸出访[[交流]],举办国际会议论坛。 (四) 国际仲裁服务 受理国际、国内经贸争议案件; 独立、公正、快捷作出[[仲裁]]裁决。 (五) 法律咨询服务 上海首家经审批设立的[[法律]]咨询公司 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申办委员会确定为指定的法律服务机构 (六) 商务咨询服务 为境外商贸机构、[[企业]]设立驻沪代表处,为外商来沪投资办企业,提供咨询代理与服务; 为国内企业、个人赴海外投资发展提供咨询与[[服务]]; 受托举办各类经贸讲座、洽谈会,举办各类样本展、小型[[商品]]展和产品陈列; 受托提供市场调查、企业资信调查; 编辑投资指南、企业名录、商品样本[[资料]]。 (七) 出证认证服务 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加工装配证明书、转口证明书; 认证涉外商业单证,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 出具ATA单证册,代办不可抗力事件证明书; 受理江、浙、皖、沪出口企业国际商事证明书和涉外[[商业]]单据的使领馆认证。 ==商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国际商会。[[英文]]名称: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SHANGHAI ( 缩写:COICS )。 第二条 上海国际商会是由从事国际商业活动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经济团体组成的民间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上海国际商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国际惯例,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公平贸易,推动双向投资;通过专业性的服务,积极提高会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上海的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上海国际商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规定》依法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 第五条 上海国际商会接受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国际贸易<ref>[https://www.sohu.com/a/544151427_121267658 国际贸易的流程一般是怎样的?] ,搜狐,2022-05-06 </ref>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及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指导。 第六条 上海国际商会为中国国际商会(CCOIC)团体会员。 第七条 上海国际商会会址设在[[上海]]。 ===第二章 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上海国际商会的任务是: (一) 向会员单位介绍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和推动企业的[[生产经营]]及发展; (二) 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共同要求,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三) 为会员开展国际贸易、服务和投资、进行先进技术交流和各种形式的经贸[[合作]]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公平贸易;并在市场竞争中,对企业自律行为进行监督,维护上海国际商会诚信形象; (四) 提供国际商业活动的各类[[信息]],沟通并加强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境外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 (五) 加强同国内外商会及海外商会驻沪机构的[[交流]]、交往和合作; (六) 按照现代企业经营者素质的要求,为培养企业外向型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做好[[培训]]工作; (七) 出版发行有关刊物、[[书籍]]; (八)办理政府授权或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上海国际商会的业务范围为:政策咨询、提供信息、商务服务与[[考察]]、培训人才、出版刊物、国际间交流交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公平贸易。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第十条 上海国际商会实行会员制。 (一) 凡在上海地区经合法登记、从事有关国际商业活动、信誉良好、承认《上海国际商会章程》的以下企[[事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1. 从事国际商业活动的企事业; 2. 外商和台、港、澳商在沪投资企业; 3. 境外企业驻沪[[代表]]处。 (二)凡在上海地区合法登记、从事与国际商业相关活动、信誉良好、承认《上海国际商会章程》的以下团体或办事处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联系会员: 1. 与国际商业活动有关的[[团体]]; 2. 境外经贸团体驻上海办事处; 3. 业务受本会指导的区、县国际商会组织。 (三) 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组织、机构、协会及[[学术]]团体可以成为中国贸促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有下列权利; 1.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3. 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4. 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服务和给予的协助; 5. 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 (二)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 支持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3. 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会员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即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费[[标准]]及缴纳办法细则另定。 第十二条 联系会员除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免缴会费外,其它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同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上海国际商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有超过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上海国际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上海国际商会章程》; (二) 选举任免[[理事]]等领导成员;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 决定上海国际商会的终止解散; (五) 决定上海国际商会其它重大事项; (六) 章程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上海国际商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上海国际商会的工作,对外代表上海国际商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 选举任免上海国际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等[[领导]]成员,并聘任秘书长; (三) 聘请上海国际商会名誉会长、顾问; (四) 审议并批准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五) 审定年度财务预决算; (六) 决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七) 拟订上海国际商会终止解散的[[方案]]; (八) [[讨论]]、起草《上海国际商会章程》修改方案。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常设机构为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 决定重大工作事项和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二) 指导和协调上海国际商会的[[工作]]与活动; (三) 决定吸收会员和撤销会员资格; (四) 制定上海国际商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上海国际商会的[[法人]]代表为会长,每届任期五年。 会长有以下职权: (一) 主持上海国际商会[[日常]]工作,对外代表上海国际商会。需要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代理其职权; (二) 召开及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会议; (三) 检查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四)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上海国际商会选举[[产生]]的若干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也可承担由会长委托的相关职能。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 驻会会长、副会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非驻会副会长实行轮值工作制。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一般由所在单位推荐其负责人作为候选人,经选举产生。如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离开该单位,可推荐增补该单位新任负责人接任。理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 第二十条 上海国际商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公机构,其职责是制定年度工 作计划,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承担理事会交办的其它任务。[[秘书]]处向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上海国际商会可按有关[[法规]],按国别、地区或专业事务设立有关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也可设立分支机构和海外代表机构。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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