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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國際商會上海商會成立於1988年,於2003年3月又以「上海國際商會」的名稱在上海市民政局註冊登記。上海國際商會是從事國際商業活動的相關企事業單位、經濟團體組成的民間性、綜合性、非營利性[1]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上海國際商會的宗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參照國際慣例,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公平貿易,推動雙向投資。

相關服務

(一) 商協會服務

立足上海、面向國際,與世界各國友好商協會、世界貿易中心成員開展交流,共謀合作;

服務企業、面向市場,提供信息諮詢、商務展覽、經貿考察、商務洽談、交流培訓、法律維權等服務,共創繁榮。

(二) 國際展覽

主辦和接待國際來華展覽,舉辦和參加海外經貿展覽活動,出展;經營管理、承包、租賃經營展覽場所;安排與展覽有關的商務會議接待;組織辦展期間的技術交流會和貿易洽談;辦理展品的進出口、保稅、運輸、留購業務;收集分發展覽會信息、樣本、技術資料。

(三) 國際聯絡服務

聯絡國際經貿組織,策劃各項商務安排;

接待海外經貿團組,協調相關外事活動;

組織經貿出訪交流,舉辦國際會議論壇。

(四) 國際仲裁服務

受理國際、國內經貿爭議案件;

獨立、公正、快捷作出仲裁裁決。

(五) 法律諮詢服務

上海首家經審批設立的法律諮詢公司

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申辦委員會確定為指定的法律服務機構

(六) 商務諮詢服務

為境外商貿機構、企業設立駐滬代表處,為外商來滬投資辦企業,提供諮詢代理與服務;

為國內企業、個人赴海外投資發展提供諮詢與服務

受託舉辦各類經貿講座、洽談會,舉辦各類樣本展、小型商品展和產品陳列;

受託提供市場調查、企業資信調查;

編輯投資指南、企業名錄、商品樣本資料

(七) 出證認證服務

簽發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書,加工裝配證明書、轉口證明書;

認證涉外商業單證,出具國際商事證明書;

出具ATA單證冊,代辦不可抗力事件證明書;

受理江、浙、皖、滬出口企業國際商事證明書和涉外商業單據的使領館認證。

商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上海國際商會。英文名稱: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SHANGHAI ( 縮寫:COICS )。

第二條 上海國際商會是由從事國際商業活動的相關企事業單位、經濟團體組成的民間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第三條 上海國際商會的宗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參照國際慣例,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公平貿易,推動雙向投資;通過專業性的服務,積極提高會員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推動上海的社會和經濟的發展。。

第四條 上海國際商會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規定》依法登記註冊的社團法人。。

第五條 上海國際商會接受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 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國國際貿易[2]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及上海市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的指導。

第六條 上海國際商會為中國國際商會(CCOIC)團體會員。

第七條 上海國際商會會址設在上海

第二章 任務和業務範圍

第八條 上海國際商會的任務是:

(一) 向會員單位介紹政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促進和推動企業的生產經營及發展;

(二) 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共同要求,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做好有關協調工作;;

(三) 為會員開展國際貿易、服務和投資、進行先進技術交流和各種形式的經貿合作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公平貿易;並在市場競爭中,對企業自律行為進行監督,維護上海國際商會誠信形象;

(四) 提供國際商業活動的各類信息,溝通並加強會員之間以及會員與境外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

(五) 加強同國內外商會及海外商會駐滬機構的交流、交往和合作;

(六) 按照現代企業經營者素質的要求,為培養企業外向型高級經營管理人才,做好培訓工作;

(七) 出版發行有關刊物、書籍

(八)辦理政府授權或委託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九條 上海國際商會的業務範圍為:政策諮詢、提供信息、商務服務與考察、培訓人才、出版刊物、國際間交流交往、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公平貿易。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第十條 上海國際商會實行會員制。

(一) 凡在上海地區經合法登記、從事有關國際商業活動、信譽良好、承認《上海國際商會章程》的以下企事業,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1. 從事國際商業活動的企事業;

2. 外商和台、港、澳商在滬投資企業;

3. 境外企業駐滬代表處。

(二)凡在上海地區合法登記、從事與國際商業相關活動、信譽良好、承認《上海國際商會章程》的以下團體或辦事處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聯繫會員:

1. 與國際商業活動有關的團體

2. 境外經貿團體駐上海辦事處;

3. 業務受本會指導的區、縣國際商會組織。

(三) 與對外經濟貿易有關的組織、機構、協會及學術團體可以成為中國貿促會的團體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下列權利;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對本會的工作提出建議、進行監督

3. 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4. 優先得到本會提供的服務和給予的協助;

5. 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

(二)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2. 支持和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3. 按時、按標準繳納會費。會員連續兩年未交納會費,即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會費標準及繳納辦法細則另定。

第十二條 聯繫會員除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和免繳會費外,其它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同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上海國際商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必要,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有超過半數以上的代表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出席人數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上海國際商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上海國際商會章程》;

(二) 選舉任免理事等領導成員;

(三)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四) 決定上海國際商會的終止解散;

(五) 決定上海國際商會其它重大事項;

(六) 章程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上海國際商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上海國際商會的工作,對外代表上海國際商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出席人數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其報告工作

(二) 選舉任免上海國際商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等領導成員,並聘任秘書長;

(三) 聘請上海國際商會名譽會長、顧問;

(四) 審議並批准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五) 審定年度財務預決算;

(六) 決定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議案,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七) 擬訂上海國際商會終止解散的方案

(八) 討論、起草《上海國際商會章程》修改方案。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為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休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責。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每屆任期五年,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出席人數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

(一) 決定重大工作事項和機構的設置、變更和撤銷;

(二) 指導和協調上海國際商會的工作與活動;

(三) 決定吸收會員和撤銷會員資格;

(四) 制定上海國際商會的基本管理制度和議事規則。

第十七條 上海國際商會的法人代表為會長,每屆任期五年。

會長有以下職權:

(一) 主持上海國際商會日常工作,對外代表上海國際商會。需要時可委託常務副會長代理其職權;

(二) 召開及主持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會議;

(三) 檢查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四)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上海國際商會選舉產生的若干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也可承擔由會長委託的相關職能。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四次,聽取秘書處工作匯報。

駐會會長、副會長負責處理日常事務,非駐會副會長實行輪值工作制。

第十九條 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一般由所在單位推薦其負責人作為候選人,經選舉產生。如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離開該單位,可推薦增補該單位新任負責人接任。理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應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應經下一次理事會追認。

第二十條 上海國際商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公機構,其職責是制定年度工

作計劃,經理事會批准後組織實施,並承擔理事會交辦的其它任務。秘書處向理事會負責,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上海國際商會可按有關法規,按國別、地區或專業事務設立有關專業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也可設立分支機構和海外代表機構。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