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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s://p8.itc.cn/q_70/images03/20230509/1f164cff27b64982989112ba5403b11a.jpeg width="35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673971665_121123920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DEPA'''是一个专用名词。 现代[[汉字]]是指楷化后的汉字<ref>[https://cul.sohu.com/a/533909977_120237147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汉字],搜狐,2022-03-30</ref>正楷字形,包括繁体字和简体字。现代汉字即从甲骨文、金文<ref>[https://history.sohu.com/a/526292470_120080209 华夏古汉字《金文》],搜狐,2022-03-01</ref>、籀文、[[篆书]],至隶书、草书、楷书、行书等演变而来。汉字为汉民族先民发明创制并作改进,是维系汉族各方言区不可或缺的纽带。现存最早可识的汉字是约公元前1300年殷商的甲骨文和稍后的金文, 再到[[秦朝]]的小篆 和隶书, 至汉魏隶书盛行,到了汉末隶书楷化为正楷,盛行于魏晋南北朝,至今通行。 ==名词解释== DEPA,全称为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中文名称为《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统一称为“DEPA”)。DEPA最早由[[新西兰]]、[[新加坡]]、智利三国于2019年5月发起、2020年6月签署、2021年11月生效,是全球首个完全以数字经济为重点、模块化设计的多边经贸协定,也是全球首个通过网络签署、面向所有WTO成员国开放的重要经贸协定。 2021年11月1日,中国正式提出申请加入DEPA,既是对全球数字贸易发展趋势的一个合理反映,同时也是谋求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权的具体行动。 2022年8月18日,根据《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联合委员会的决定,中国加入DEPA工作组正式成立,全面推进中国加入DEPA的谈判。 2023年6月1日,商务部表示,中国加入DEPA工作组成立以来,中方与成员方一道,开展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总体进展积极。 DEPA成员方对中国加入工作组取得的进展给予积极评价,表示愿同中方一道,全面推进各层级磋商,深化数字经济相关合作,发掘更多合作机会,不断取得积极成果。 中国加入DEPA的意义 中国加入DEPA意义重大。现有数字贸易规则大多散见于各种贸易协定文本中,DEPA是全球第一个数字贸易规则。当前,虽然中国数字经济规模位居全球第二,但是在数字经济国际贸易规则上仍受其他国家制约,数字贸易规模较小。加入DEPA,有助于中国对接世界领先的数字经济国际规则,扩大数字经济领域对外开放,扩大中国数字贸易规模,促进传统外贸转型升级。 目前,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主要包括以鼓励数字跨境流动的美国模式和强调以保护消费者隐私的欧盟模式等,中国加入DEPA将给全球数字贸易带来新的模式。DEPA生效时间不长,新西兰、新加坡、智利三个发起国数字规模体量较小。作为数字经济规模全球第二的国家和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加入DEPA将大大提高后者的影响力,为中小企业数字贸易提供新商机。 中国申请加入DEPA的作用体现在:一是推动跨境数字贸易便利化,加强数字技术的跨国交流,推动数字技术服务的出口。二是加强数据安全,规则共识能够在国与国之间建立制度性数字互信,能够共同应对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问题。三是深化技术合作,跟随数字创新趋势,与国外企业科研机构展开技术交流,推动中国数字技术和数字场景应用的进步。四是体现中国扩大开放、深化改革的决心,提高中国在全球数字商贸领域的影响力。 DEPA的内容 DEPA主要由16个主题模块构成,涵盖了商业和贸易便利化、数字产品及相关问题的处理、透明度和争端解决等数字经济和贸易方方面面的内容。自DEPA正式发起以来,全球多个经济体都表态加入。 DEPA条款设计具有非常强的包容性、兼容性和可拓展性,便于各方求得最大公约数。不同于许多封闭排外的约束性国际经贸协定,DEPA本质上是一种非整体性承诺安排,其采用模块化的结构和执行方式,允许加入协定的经济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只加入其中的特定模块并履行该模块要求的义务。 这种开放式模块化设计,不仅可以让更多的经济体以“点菜”的方式灵活地加入协定之中,在特定的领域形成共识并达成合作,还使得该协定可以最大限度地适应不断变化的全球数字技术创新、数字经济发展、贸易结构变动等形势和需要,及时更新、修订和完善协定内容,从而充分发挥其在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满足各方谋求发展和繁荣的共同诉求。 DEPA的先进之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全面性、灵活性与前沿性。 1、全面性:DEPA包括16个模块,分别是初步规定和一般定义、商业和贸易便利化、数字产品及相关问题的处理、数据问题、广泛的信任环境、商业和消费者信任、数字身份、新兴趋势和技术、创新与数字经济、中小企业合作、数字包容、联合委员会和联络点、透明度、争端解决、例外和最后条款。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中的电子商务细则相比,DEPA覆盖内容更加细致。 2、灵活性:DEPA采用独特的“模块式协议”——参与方不需要同意DEPA所覆盖的16个模块的全部内容,而可以选择其中部分模块进行缔约。其他国家可根据自身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和利益诉求选择其中几个模块加入协议,而不必为了满足所有模块而面面俱到。 3、前沿性:除了包含美国、欧盟等地区较为主流的数字治理理念,DEPA在促进数据自由流动、对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对计算设施区位的非强制要求等方面也做了专门要求,并通过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在线消费者保护、人工智能伦理以及保护企业跨境数据流动的权利等监管框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持企业竞争力之间构建平衡。此外,DEPA还加入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合作、提升数字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新兴交叉领域技术创新等方面的突破性规则,使其覆盖范围更为丰富。 DEPA谈判的主要磋商焦点 中国与DEPA成员开展实质性谈判时,磋商主要聚焦在三个层面:其一,跨境数字贸易的规则方面。主要是以规则提高便利化和提升开放度,减少跨境数字贸易和数字支付的壁垒,让DEPA各成员加强连接。其二,数据安全和数据要素流通。数据是新生产要素,具备很高的价值,限制数据要素流动会导致数据价值无法释放,而没有规则的数据要素流通又会导致数据信息安全无法保障,导致更加严重的数据市场失控和失序问题。其三,数字企业和政府监管,各国都有独立的数字监管体系,在监管口径上如何协调一致、如何对接,是各国谈判的焦点。 中国推进加入DEPA所面临的挑战 1、在推进加入进程中,中国面临的挑战主要是反映西方国家主要诉求的规则,包括跨境数据流动、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规则、免关税待遇、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等。 基于此,中国应呼应DEPA发起国新西兰、新加坡、智利对公开公平数字治理的诉求,倡导数字贸易的包容性增长理念,发挥中小企业在数字贸易治理中的核心作用。深入阐释中国数字领域法律法规和监管实践,特别是在数据跨境安全方面的法律实践,有效消除对中国数据安全的疑虑。展示中国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实力和广阔的市场,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全面展现中国在DEPA框架下与各方开展数字经济领域合作的前景。同时为DEPA成员国提供中国在产业的数字化、数字的产业化、数字的资产化、数字治理等方面的实践经验。此外,中国应与DEPA成员国加强协调,对彼此尚存分歧的规则条款进行深入探讨,力争达成符合客观实际和共同利益的折中安排。 2、如何平衡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和数据安全是中国与DEPA成员开展谈判面临的重要挑战。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DEPA充分吸收了美国模式和欧盟模式的内容,认为应保持全球数字市场的开放,保障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同时也认为应加强个人数据保护。中国坚持数据主权理念,在数据存储本地化方面,尤其是在个人信息数据本地化要求上,中国与DEPA成员存在分歧。DEPA认为成员国不得要求在领土内将使用或设置计算设施作为开展业务的条件,而中国认为应强制个人信息数据本地化存储。 DEPA文本由商业和贸易便利化、商业和消费者信任、数字身份、中小企业合作等16个主题模块构成,相关成员国不必同意DEPA的全部内容,可选择符合自己利益诉求的模块选择性加入。因此,中国可以循序渐进,最终加入全部16个主题模块。在平衡统筹数据流动和数据安全的关系方面,中国可以采用对不同类型的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探索构建跨境数据“监管沙盒”制度等方法。 中国加入DEPA需做好的工作 1、为尽快加入DEPA,中国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完善数字经济法律法规。加快出台针对国家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数字规则国际合作,发挥自由贸易港、自贸试验区的制度创新功能,加快数字经济法律法规落地。二是对比DEPA与其他国际贸易规则的异同。中国已针对WTO、CPTPP、RCEP等国际贸易规则进行多次谈判,与新加坡、智利、新西兰分别签署了双边贸易协定。中国可以优先对标与DEPA重复的国际贸易条款,比如无纸贸易、在线消费者保护等内容。三是加快中国数字产业化进程。发展无纸化贸易,减少通关时间,完善数字信息基础设施,促进数字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大数字经济领域信用监管。四是缩小数字鸿沟。一方面,中国应重视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搭建公共信息共享平台,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数据和信贷支持;另一方面,中国应提供更多适应于老人、妇女、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数字化产品和就业岗位,实现数字经济领域的共同富裕。 2、加入任何经济组织都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为此,中国要完善立法和执法。在立法方面,当前中国成文法对于创新经济来说往往较为滞后,未来应补充一些解释性案例,在大原则不变的情况下,明确数字企业行为的监管红线,可以尝试在成员国中推进负面清单等来完善规则。在执法方面,法无禁止即可为,可以尝试和DEPA成员国进行联合执法监管,建立综合性协调部门以便更好地管理。 3、此外,中国加入DEPA还需要加强与成员国的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交流,建立更多数字贸易的关联度,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合发展格局,在广泛的商业交流和技术交流中寻找突破口。 ==参考文献== [[Category:800 語言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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