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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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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jpeg|有框|右|<big>民族事务委员会LOGO</big>[https://www.dlnu.edu.cn/sjxyxb/images/content/2020-05/20200514160159673431.jpg 原图链接][https://www.dlnu.edu.cn/sjxyxb/zx/xyxw/107497.htm 来自 大连民族学院 的图片]]]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ref>[http://touch.shio.gov.cn/shanghai-impression/shanghai_basic.shtml 上海简介 ],感知上海</ref>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设10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为75名。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ref>[http://mzzjj.xm.gov.cn/zwgk/zcfg/201911/t20191115_2400264.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2010-08-30</ref>;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民族、宗教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协调民族关系;参与制定有关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负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参与来沪少数民族的管理工作。 (三)配合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指导民族群众团体工作。 (四)参与本市与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清真食品工作。 (五)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外国人在沪宗教活动。 (六)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按照各教特点,做好自传、自治、自养工作,走独立自主、自办教会道路。 (七)推动民族、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及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团结和动员广大民族、宗教界的群众自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民族]]、宗教情况及宗教理论;指导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 (九)配合有关部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揭露和打击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破坏和犯罪活动;参与综合治理封建迷信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十)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指导宗教院校加强自身建设;受国家宗教事务局委托,承担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协会、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的部分事务;承担上海市基督教青年会、上海市基督教女青年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十一)组织、指导有关民族、宗教的政策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审核涉及有关民族、宗教问题内容的影视作品、书报刊等出版物和广告。 (十二)指导各区(县)民族、宗教事务工作;指导区(县)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问题。 (十三)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center>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相关视频</center>=== <center>切实贯彻好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center> <center>{{#iDisplay:x00177xl16i|560|390|qq}}</center> <center>10.4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center> <center>{{#iDisplay:m0917hr8yvb|560|390|qq}}</center> ==参考文献==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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