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務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務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17號)的規定,設立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務委員會,為市政府組成部門。上海市[1]民族和宗教事務委員會設10個內設機構,機關行政編制為75名。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2];結合本市實際,研究起草民族、宗教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依法保障少數民族各項權利,協調民族關係;參與制定有關民族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規劃;負責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參與來滬少數民族的管理工作。
(三)配合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工作;聯繫少數民族代表人士,指導民族群眾團體工作。
(四)參與本市與少數民族地區的對口支援及經濟技術協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民族特需商品的生產和供應;指導、協調、督促、檢查清真食品工作。
(五)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利,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依法管理外國人在滬宗教活動。
(六)幫助宗教團體在憲法、法律的範圍內,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按照各教特點,做好自傳、自治、自養工作,走獨立自主、自辦教會道路。
(七)推動民族、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及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的民族關係,團結和動員廣大民族、宗教界的群眾自覺維護社會安定團結。
(八)研究分析國內外民族、宗教情況及宗教理論;指導宗教團體開展對外和對港、澳、台地區的友好交往活動。
(九)配合有關部門抵制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活動,揭露和打擊利用民族、宗教進行破壞和犯罪活動;參與綜合治理封建迷信活動;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
(十)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指導宗教院校加強自身建設;受國家宗教事務局委託,承擔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中國基督教協會、中華基督教青年會全國協會、中華基督教女青年會全國協會的部分事務;承擔上海市基督教青年會、上海市基督教女青年會的業務主管單位職責。
(十一)組織、指導有關民族、宗教的政策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審核涉及有關民族、宗教問題內容的影視作品、書報刊等出版物和廣告。
(十二)指導各區(縣)民族、宗教事務工作;指導區(縣)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問題。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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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上海簡介 ,感知上海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廈門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2010-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