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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小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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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小时工作制'''是一项对劳动时间的倡导,主张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应不超过八个小时。这一制度最早由[[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于1817年8月提出。其后由于欧美资本家对劳工的剥削不断加剧,最终[[北美]]的工人率先实行并走上街头抗议,倡导实行八小时工作制。1886年5月1日美国芝加哥爆发了[[乾草市場暴亂|历史最大的罢工]],也正是以倡导八小时工作制为目标进行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八小时工作制普遍被列为法律条令,但实际上由于利益的驱使,这一条令也被一些企业视为一纸空文([[996工作制]])。 ==实施情况== ===中国大陆=== *1922年5月1日,[[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广州通过了“八小时工作制案”。 *1949年9月通过的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32条规定:“公私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八小时至十小时的工作制,特殊情况得斟酌办理。”例如,1949年11月由潍坊兵工厂、渤海兵工厂、胶东兵工七厂抽调800余人组建的山东轻金属公司(现今的[[中铝]]山东铝业公司)“当年实行十小时工作制,白天上班,晚上还要扛起枪当护厂队”。<ref>{{Cite web |url=http://news.lznews.cn/2014/0701/739142.html |title=《鲁中晨报》山铝60年铸辉煌 传承老兵工企业的责任与担当 2014-07-01 |access-date=2015-04-12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40814013449/http://news.lznews.cn/2014/0701/739142.html |archive-date=2014-08-14 |dead-url=yes }}</ref> *1952年7月25日[[政务院]]第一百四十六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规定:“为保障职工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并扩大就业面,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坚决贯彻八小时至十小时工作制,一切较大的公私营工矿交通运输企业均应尽可能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凡属有原料,有销路,技术条件许可者,可将现行的每日一班制或两班制改为每日两班制或三班制。大中城市和工矿区的国营商店、合作社也应尽可能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有害健康的工作,每日工作时间还应低于八小时。一切公私企业的加班加点,均应受严格的限制。” *1956年6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建筑业实行8小时、小礼拜工作制度的规定》 *1994年1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作制度。” *1994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8小时工作制上升为法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 *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ref>[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87531.html]</re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超过工作日法定劳动小时的,按照双倍的小时工资支付加班报酬;节假日加班的,按照三倍的小时工资支付加班报酬。 ===香港特别行政区=== 目前还没有标准工时的相关法律。<ref>[http://gb.cri.cn/42071/2014/05/02/7551s4525665.htm “香港工人五一节游行诉求多 实行法定八小时工作制成焦点” 来源:国际在线记者丁一鸣 2014年5月1日]</ref>2012年,香港七大[[商会]]([[香港总商会]]、[[香港工业总会]]、[[香港中华厂商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雇主联合会]]、[[香港地产建设商会]]及[[香港零售管理协会]])以标准工时立法将破坏香港自由经济体制为由,发表反对立法声明书。 2013年4月9日,香港标准工时委员会宣布成立。首任标准工时委员会主席[[梁智鸿]]。2014年7月底,香港标准工时立法的公众咨询期结束。<ref>[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260242 “香港至今未实现8小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被指破坏自由经济” 澎湃新闻社记者 梁晓忆 张昕然]</ref> ===日本=== 1947年通过的労働基準法,规定全国实行八小时劳动制。 ===蘇聯/俄罗斯=== 1917年苏俄[[十月革命]]四天后正式宣布法令,实施八小时工作制。 ===美国=== 191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 Adamson Act,规定在跨州经营的铁路行业实行八小时工作制,超时工作要支付额外加班费。其背景是美国面临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市场需求旺盛,工会要求不得超长工时。这是美国第一次有联邦法律干涉私企的工时制度。这遭到了雇主对该法案的抵制,并联合起诉该法案违宪。1917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该法案合宪。 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规定每周44小时工作(1940年改为40小时),加班工资为1.5倍,最低工资标准25¢每小时,最低就业年龄以反对童工(18岁以下不能从事危险工种,16岁以下不能在学校授课时间从事工作)。该法案适用于跨州经营的行业的70万雇员。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547 社會工作;社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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