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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小時工作制是一項對勞動時間的倡導,主張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應不超過八個小時。這一制度最早由英國空想社會主義羅伯特·歐文於1817年8月提出。其後由於歐美資本家對勞工的剝削不斷加劇,最終北美的工人率先實行並走上街頭抗議,倡導實行八小時工作制。1886年5月1日美國芝加哥爆發了歷史最大的罷工,也正是以倡導八小時工作制為目標進行的。隨着時代的發展,八小時工作制普遍被列為法律條令,但實際上由於利益的驅使,這一條令也被一些企業視為一紙空文(996工作制)。

實施情況

中國大陸

  • 1922年5月1日,第一次全國勞動大會在廣州通過了「八小時工作制案」。
  • 1949年9月通過的具有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32條規定:「公私企業目前一般應實行八小時至十小時的工作制,特殊情況得斟酌辦理。」例如,1949年11月由濰坊兵工廠、渤海兵工廠、膠東兵工七廠抽調800餘人組建的山東輕金屬公司(現今的中鋁山東鋁業公司)「當年實行十小時工作制,白天上班,晚上還要扛起槍當護廠隊」。[1]
  • 1952年7月25日政務院第一百四十六次政務會議通過《關於勞動就業問題的決定》規定:「為保障職工健康,提高勞動生產率,並擴大就業面,應有計劃有步驟地堅決貫徹八小時至十小時工作制,一切較大的公私營工礦交通運輸企業均應儘可能實行八小時工作制。凡屬有原料,有銷路,技術條件許可者,可將現行的每日一班制或兩班制改為每日兩班制或三班制。大中城市和工礦區的國營商店、合作社也應儘可能實行八小時工作制。有害健康的工作,每日工作時間還應低於八小時。一切公私企業的加班加點,均應受嚴格的限制。」
  • 1956年6月8日,國務院發布了《建築業實行8小時、小禮拜工作制度的規定》
  • 1994年1月24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規定「國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平均每周工作44小時的工作制度。」
  • 1994年7月5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將8小時工作制上升為法律。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
  • 1995年2月17日國務院第8次全體會議通過《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第三條修改為:「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超過工作日法定勞動小時的,按照雙倍的小時工資支付加班報酬;節假日加班的,按照三倍的小時工資支付加班報酬。

香港特別行政區

目前還沒有標準工時的相關法律。[3]2012年,香港七大商會香港總商會香港工業總會香港中華廠商會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僱主聯合會香港地產建設商會香港零售管理協會)以標準工時立法將破壞香港自由經濟體制為由,發表反對立法聲明書。

2013年4月9日,香港標準工時委員會宣布成立。首任標準工時委員會主席梁智鴻。2014年7月底,香港標準工時立法的公眾諮詢期結束。[4]

日本

1947年通過的労働基準法,規定全國實行八小時勞動制。

蘇聯/俄羅斯

1917年蘇俄十月革命四天後正式宣布法令,實施八小時工作制。

美國

1916年美國國會通過的 Adamson Act,規定在跨州經營的鐵路行業實行八小時工作制,超時工作要支付額外加班費。其背景是美國面臨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市場需求旺盛,工會要求不得超長工時。這是美國第一次有聯邦法律干涉私企的工時制度。這遭到了僱主對該法案的抵制,並聯合起訴該法案違憲。1917年美國最高法院裁決該法案合憲。

1938年美國國會通過的,規定每周44小時工作(1940年改為40小時),加班工資為1.5倍,最低工資標準25¢每小時,最低就業年齡以反對童工(18歲以下不能從事危險工種,16歲以下不能在學校授課時間從事工作)。該法案適用於跨州經營的行業的70萬雇員。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