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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恩为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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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赦恩为害.jpeg|有框|右|<big></big>[https://pics4.baidu.com/feed/738b4710b912c8fc2151432778877142d48821c2.jpeg?token=3fb5d22dd45d7168eef6fba8cf1825c0&s=3D8BAD5727326D9C07DD24E20300E03B 原图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88752088224848592&wfr=spider&for=pc 来自 百度 的图片]]] 《'''赦恩为害'''》出自宋代[[文学家]][[洪迈]]的《容斋三笔》卷七。 《容斋随笔》是[[南宋]]洪迈(1123~1202)著的[[史料]]笔记,被[[历史学家]]公认为研究宋代历史必读之书。《容斋随笔》与[[沈括]]的《[[梦溪笔谈]]》<ref>[https://www.sohu.com/a/161528151_488790 国学北宋沈括百科全书式笔记《梦溪笔谈》(完整版)],搜狐,2017-08-01 </ref>、王应麟的《困学纪闻》<ref>[https://so.gushiwen.org/guwen/book_46653FD803893E4FBDF40D6AF2A5BACE.aspx 困学纪闻],古诗文网</ref>,是宋代三大最有学术价值的笔记。 《容斋随笔》共《五笔》,74卷,1220则。其中,《[[容斋随笔]]》16卷,329则;《容斋续笔》16卷,249则;《容斋三笔》16卷,248则;《容斋四笔》16卷,259则;《容斋五笔》10卷,135则。据作者自述,《容斋随笔》写作[[时间]]逾经近四十年。是其多年博览群书、经世致用的智慧和汗水的结晶。 ==原文== 赦过宥罪①,自古不废,然行之太频,则惠奸长恶,引小人于大谴之域②,其为害固不胜言矣。[[唐庄宗]]同光二年大赦,前云:“罪无轻重,常赦所不原③者,咸赦除之。”而又曰:“十恶,五逆,屠牛,铸钱、故杀人④,合造毒药,持杖行劫、官典犯赃⑤,不在此限。”此制正得其中⑥。当乱离之朝,乃能如是⑦,亦可取也,而今时或不然。 ==注释== ①赦过宥罪:赦免过错、宽宥罪行。宥,宽宥,原谅。 ②惠奸长恶:姑息奸宄,助长邪恶。引小人于大谴之域:将小人引导至犯罪的地步。 ③不原:不加以追究。 ④十恶:[[法律]]规定的不可赦免的十种重大罪名。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五逆:泛指各种逆伦之罪。屠牛:宰杀耕[[牛]]。铸钱:私自铸造钱币。故杀人:故意杀人。 ⑤官典犯赃:官吏贪赃枉法。 ⑥中:宗旨。 ⑦乃能如是:尚且能做到这样。 ==译文== 赦免过错、宽宥罪行,自古没有废除过,但实行得太频繁,就会仁慈奸人、助长邪恶,引导小人陷入犯罪之地,这种危害固然不能一个一个地说出来。唐庄宗同光二年大赦,前面说:“罪过不论轻重,常赦允许不加追究的,都赦免它。”而又说:“谋反、谋叛、谋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等十恶五逆、屠杀耕牛、私自[[铸钱]]、故意杀人、合造毒药、持杖抢劫、官吏贪赃犯法,不在大赦之内。”这一诏书正适合大赦的宗旨。唐庄宗在紊乱离散的朝代,尚且能如此这样,也有可取之处,而现在有时就不是这样了。 ==作者简介== 洪迈(1123~1202年),字景卢,号容斋,又号野处,南宋饶州鄱阳(今[[江西省]]鄱阳县)人。洪皓第三子。官至[[翰林院]][[学士]]、资政大夫、端明殿学士,宰执、封魏郡开国公、[[光禄大夫]]。卒年八十,谥“文敏”。配张氏,兵部侍郎张渊道女、继配陈氏,均封和国夫人。南宋著名文学家<ref>[https://www.sohu.com/a/282844884_110078 洪迈—南宋著名文学家],搜狐,2018-12-19</ref>。主要作品有《[[容斋随笔]]》、《夷坚志》。 ==视频== ===<center> 赦恩为害 相关视频</center>=== <center>《容斋随笔》</center> <center>{{#iDisplay:i3154x8xzuo|560|390|qq}}</center> <center>《容斋随笔》等古籍发行</center> <center>{{#iDisplay:r0864ssi9i5|560|390|qq}}</center> ==参考文献== [[Category:850 各地方文學;各民族文學;各體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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