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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恩為害》出自宋代文學家洪邁的《容齋三筆》卷七。

《容齋隨筆》是南宋洪邁(1123~1202)著的史料筆記,被歷史學家公認為研究宋代歷史必讀之書。《容齋隨筆》與沈括的《夢溪筆談[1]、王應麟的《困學紀聞》[2],是宋代三大最有學術價值的筆記。

《容齋隨筆》共《五筆》,74卷,1220則。其中,《容齋隨筆》16卷,329則;《容齋續筆》16卷,249則;《容齋三筆》16卷,248則;《容齋四筆》16卷,259則;《容齋五筆》10卷,135則。據作者自述,《容齋隨筆》寫作時間逾經近四十年。是其多年博覽群書、經世致用的智慧和汗水的結晶。

目錄

原文

赦過宥罪①,自古不廢,然行之太頻,則惠奸長惡,引小人於大譴之域②,其為害固不勝言矣。唐莊宗同光二年大赦,前云:「罪無輕重,常赦所不原③者,咸赦除之。」而又曰:「十惡,五逆,屠牛,鑄錢、故殺人④,合造毒藥,持杖行劫、官典犯贓⑤,不在此限。」此制正得其中⑥。當亂離之朝,乃能如是⑦,亦可取也,而今時或不然。

注釋

①赦過宥罪:赦免過錯、寬宥罪行。宥,寬宥,原諒。

②惠奸長惡:姑息奸宄,助長邪惡。引小人於大譴之域:將小人引導至犯罪的地步。

③不原:不加以追究。

④十惡:法律規定的不可赦免的十種重大罪名。包括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五逆:泛指各種逆倫之罪。屠牛:宰殺耕。鑄錢:私自鑄造錢幣。故殺人:故意殺人。

⑤官典犯贓:官吏貪贓枉法。

⑥中:宗旨。

⑦乃能如是:尚且能做到這樣。

譯文

赦免過錯、寬宥罪行,自古沒有廢除過,但實行得太頻繁,就會仁慈奸人、助長邪惡,引導小人陷入犯罪之地,這種危害固然不能一個一個地說出來。唐莊宗同光二年大赦,前面說:「罪過不論輕重,常赦允許不加追究的,都赦免它。」而又說:「謀反、謀叛、謀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義等十惡五逆、屠殺耕牛、私自鑄錢、故意殺人、合造毒藥、持杖搶劫、官吏貪贓犯法,不在大赦之內。」這一詔書正適合大赦的宗旨。唐莊宗在紊亂離散的朝代,尚且能如此這樣,也有可取之處,而現在有時就不是這樣了。

作者簡介

洪邁(1123~1202年),字景盧,號容齋,又號野處,南宋饒州鄱陽(今江西省鄱陽縣)人。洪皓第三子。官至翰林院學士、資政大夫、端明殿學士,宰執、封魏郡開國公、光祿大夫。卒年八十,諡「文敏」。配張氏,兵部侍郎張淵道女、繼配陳氏,均封和國夫人。南宋著名文學家[3]。主要作品有《容齋隨筆》、《夷堅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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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齋隨筆》
《容齋隨筆》等古籍發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