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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賄賂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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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2010年賄賂法令'''<br><img src="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images/pic_251_1503_02.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Editorial/IPNC_191225_1503.htm 圖片來自naipo]</small> |} 《'''2010年賄賂法令'''》(Bribery Act 2010,2010 c. 23)是[[英國國會法令]]之一,於2009年經由女皇致辭所制訂,並獲得跨政黨支持,2010年4月8日正式通過。 本法令新增四項構成刑事罪行的行為,包括: *要約或支付賄賂; *要求或收取賄賂; *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因應[[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ref>[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251&pid=689743 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trade</ref> 公約的要求而制定); *因未能防止代表法團賄賂而構成的法團罪行。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社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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