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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jurisprudence、legal theory)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学科,研究法律此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本质与规律。所有的秩序都可以说是一种“法律”,例如自然规律、伦常、逻辑法则或美学,而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的法则[1]。虽然许多法学家,例如菲特烈·封·洛高、基尔希曼,认定法学没有学术性质,然而法学演进至今仍包含有法律哲学、法律史学以及法律科学等三大部门。此外,又因为研究对象都是社会上的现象,因此法学与政治学、经济学、财政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等社会科学有相当程度的密切关连。 ==起源== 法学思想最早渊源于东周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如管子主张:“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2]。”在欧美地区的传统中,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法学一词的定义是:“人事和神事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认为法学是人类研究遵从正义而生活的学科。文艺复兴时期,法学于大学中备受重视,为当时学术界最具地位的科系之一,与医学及神学三足鼎立。在历史演进过程中先有习俗,然后由伦理分离出法律,最后才有道德,但是相对于习俗与道德,法律具有固定以及强制的特性,也包含人民生活中现实可行的权力,企图解释理想世界的应然法则[3]。 ==法的概念== 人的行为中都有某种应然的法则,而规范人类意志和行为的伦理法则可以区分为道德、习俗以及法律。前述法律是三者之中唯一具有下列四项特性的法则,外在关心取向、外在判断方式、外在目的主体以及外在效力来源[7]。也就是说,法律关心行为所产生的结果而不是内心的意图,只要行为符合法律条文就属于合法行为,而法律领域中有相对权利义务的主体,并且有立法者与仲裁者。德国著名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律具有三大价值:公共利益、法明确性以及正义,然而因为人的不完美这三大价值并不总是和谐共存于每部法律之中[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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