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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jurisprudence、legal theory)是社會科學中一門特殊的學科,研究法律此一特定社會現象及其本質與規律。所有的秩序都可以說是一種「法律」,例如自然規律倫常邏輯法則或美學,而法學就是研究法律的法則。雖然許多法學家,例如菲特烈·封·洛高、基爾希曼,認定法學沒有學術性質,然而法學演進至今仍包含有法律哲學法律史學以及法律科學等三大部門。此外,又因為研究對象都是社會上的現象,因此法學與政治學經濟學財政學社會學心理學等社會科學有相當程度的密切關連。

起源

法學思想最早淵源於東周時期的法家哲學思想,如管子主張:「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1]」在歐美地區的傳統中,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對法學一詞的定義是:「人事和神事的概念,正義和非正義之學」,荷蘭法學家格勞秀斯認為法學是人類研究遵從正義而生活的學科。文藝復興時期,法學於大學中備受重視,為當時學術界最具地位的科系之一,與醫學神學三足鼎立。在歷史演進過程中先有習俗,然後由倫理分離出法律,最後才有道德,但是相對於習俗與道德,法律具有固定以及強制的特性,也包含人民生活中現實可行的權力,企圖解釋理想世界的應然法則。

法的概念

人的行為中都有某種應然的法則,而規範人類意志和行為的倫理法則可以區分為道德、習俗以及法律。前述法律是三者之中唯一具有下列四項特性的法則,外在關心取向、外在判斷方式、外在目的主體以及外在效力來源。也就是說,法律關心行為所產生的結果而不是內心的意圖,只要行為符合法律條文就屬於合法行為,而法律領域中有相對權利義務的主體,並且有立法者與仲裁者。德國著名法學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認為,法律具有三大價值:公共利益、法明確性以及正義[2],然而因為人的不完美這三大價值並不總是和諧共存於每部法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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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