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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jurisprudence、legal theory)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学科,研究[[法律]]此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本质与规律。所有的[[秩序]]都可以说是一种“法律”,例如[[自然规律]]、[[伦常]]、[[逻辑法]]则或[[美学]],而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的法则。虽然许多[[法学家]],例如菲特烈·封·洛高、基尔希曼,认定法学没有学术性质,然而法学演进至今仍包含有[[法律哲学]]、[[法律史学]]以及[[法律科学]]等三大部门。此外,又因为研究对象都是社会上的现象,因此法学与[[政治学]]、[[经济学]]、[[财政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等社会科学有相当程度的密切关连。 ==起源== 法学思想最早渊源于[[东周]]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如[[管子]]主张:“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在欧美地区的传统中,[[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法学一词的定义是:“人事和神事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认为法学是[[人类]]研究遵从正义而生活的学科。[[文艺复兴时期]],法学于大学中备受重视,为当时学术界最具地位的科系之一,与[[医学]]及[[神学]]三足鼎立。在历史演进过程中先有[[习俗]],然后由[[伦理]]分离出法律,最后才有道德,但是相对于习俗与道德,法律具有固定以及强制的特性,也包含人民生活中现实可行的[[权力]],企图解释理想世界的应然法则。 ==法的概念== 人的[[行为]]中都有某种应然的法则,而规范人类意志和行为的伦理法则可以区分为道德、习俗以及法律。前述法律是三者之中唯一具有下列四项特性的[[法则]],外在关心取向、外在判断方式、外在目的主体以及外在效力来源。也就是说,法律关心行为所产生的结果而不是内心的意图,只要行为符合法律条文就属于合法行为,而法律领域中有相对权利义务的主体,并且有立法者与仲裁者。[[德国]]著名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律具有三大价值:[[公共利益]]、法明确性以及[[正义]],然而因为人的不完美这三大价值并不总是和谐共存于每部法律之中。 ==参考文献==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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