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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用名詞。

漢字,是中華民族文化的化石,是歷史的載體,是前人智慧的結晶[1],是有着鮮活生命的「你」「我」「他」,有着濃郁的文化意蘊、獨特的文化魅力和深厚的民族情結。漢字之美[2],美在形體、美在風骨、美在精髓、美在真情!

名詞解釋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伺。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的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者當事人有特別約定以外,買賣合同為非要式合同。買賣合同是最基本、最典型的有償合同,故《民法典》規定,其他有償合同,法律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主要是圍繞標的物的交付及價款的支付而發生,其中,出賣人的主要義務就是交付標的物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而買受人的主要義務就是支付價款。

1.交付標的物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當事人約定交付期限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限內的任何時間交付。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此條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託運,承運人系獨立於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此類單證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鑑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2.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義務。故交付標的物時,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的物。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不得隨意轉讓,應依照有關規定執行。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對該標的物不享有任何權利的義務,但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或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對該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於買受人。對於此類無須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如果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原則上各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標的物所有權歸誰所有,需要另外規則確定。為此,《買賣合同解釋》規定;在普通動產情形,如果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3)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屬於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情形,如果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3)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4)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標的物的風險負擔

所謂風險,是指在買賣合同生效後,由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導致標的物遭受毀損、滅失的情形。標的物的風險負拍是指,在發生不可歸責干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標的物發生毀損、滅失時,應由誰負擔由此導致的損失。可歸責於一方當事人的事由導致標的物毀損、滅失的,不屬於風險負擔,應當按照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處理。

風險承擔的具體規則如下: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無論不動產還是動產,風險負擔轉移的標準是交付,而非所有權轉移。雖然就動產而言,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的標準也是交付,從而與風險負擔轉移的規則一致,但所有權轉移與否不是確定風險負擔轉移的標準,交付才是確定風險負擔轉移的標準。

(2)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但如果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4)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5)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民法典》有關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6)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7)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8)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4.標的物的檢驗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

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民法典》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採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限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應當及時檢驗。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此「合理期限」應當綜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標的物的種類、數量、性質、安裝和使用情況、瑕疵的性質、買受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檢驗方法和難易程度、買受人或者檢驗人所處的具體環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判斷。

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上述通知時間的限制。「兩年」是最長的合理期限。該期限為不變期限,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正、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在超過合理期限或者兩年後,出賣人自願承擔違約責任後,又以上述期限經過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價款支付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確定。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但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

6.買賣合同的特別解除規則

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於從物。標的物的從物因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於主物,即從物有瑕疵的,買受人僅可解除與從物有關的合同部分。

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合同,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合同。

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後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後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合同。

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合同,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合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