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覽
近期變更
隨機頁面
新手上路
新頁面
優質條目評選
繁體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3.21.244.217
登入
工具
閱讀
檢視原始碼
特殊頁面
頁面資訊
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檢視 布蘭登伯格訴俄亥俄州案 的原始碼
←
布蘭登伯格訴俄亥俄州案
前往:
導覽
、
搜尋
由於下列原因,您沒有權限進行 編輯此頁面 的動作:
您請求的操作只有這個群組的使用者能使用:
用戶
您可以檢視並複製此頁面的原始碼。
'''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Brandenburg v. Ohio),395 U.S. 444 (1969),是[[美国最高法院]]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法院根據[[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ref>[https://www.airitilibrary.com/Publication/alDetailedMesh?docid=U0002-2006201716545200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airitilibrary</ref> 裁定,政府不得惩罚發表煽动性言论的人,除非该人發表的言论“煽动他人立即實施违法行為”,而且该煽动性言論的确可能会造成他人立即犯罪。美國最高法院否决了[[俄亥俄州]]的《组织犯罪防治法》,《组织犯罪防治法》禁止任何人發表有關犯罪、破坏、暴力或其他恐怖手段的言論。
返回「
布蘭登伯格訴俄亥俄州案
」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