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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害尊親屬罪法定刑違憲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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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殺害尊親屬罪法定刑違憲事件'''<br><img src="https://www.itsfun.com.tw/images/9c/28/=cmbw5CMwATYyYTYlRmNhlTY2IDMxADdv8VNyEzX1ITMvkHdtNXbk9SbvNmLnNXboFnL3A3LvoDc0RHa.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itsfun.com.tw/%E6%AE%BA%E5%AE%B3%E5%B0%8A%E8%A6%AA%E5%B1%AC%E7%BD%AA%E6%B3%95%E5%AE%9A%E5%88%91%E9%81%95%E6%86%B2%E4%BA%8B%E4%BB%B6/wiki-0460421-9982711 圖片來自itsfun]</small> |} '''杀害尊亲属罪法定刑违宪事件''',于1973年([[昭和]]48年)4月4日由[[日本]][[最高裁判所]](日本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其意义在于,该[[判例]]是宣告[[日本刑法]]第200条“[[杀害尊亲属罪]]”应加重处罚的规定违反《[[日本国宪法]]》第14条(“[[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违宪]]判决。这也是最高裁判所运用[[违宪审查权]][[违宪审查权]],指对于一般法律是否违反一国的宪法作出审查判断的权力。根据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ref>[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x?id=3182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iolaw</ref> 确立的原则,一般违宪审查权由[[司法机关]]行使。宣告现行法律违宪的首个判例。最高裁判所在此前一直认定杀害尊亲属罪的加重处罚并未违宪,但由于本案特殊的案情导致了最高裁判所作出了改变以往判例的历史性判决。 根据案件的具体经过,该案也往往被称为“栃木杀害亲父事件”(案发于日本[[栃木县]][[矢板市]])。鉴于其在日本宪法史上的重要地位,该案例成为了日本几乎所有社会课和公民课的资料集中必提的重要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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