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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s://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191213/63685de04b4f469caebf4b0b125e7864.jpe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360204366_657931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Chinese Society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是由全国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科普性的非营利性<ref>[https://www.sohu.com/na/495290791_379440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区别在哪?小编整理好了],搜狐,2021-10-15</ref>社会[[法人]]团体。 ==理事会== 于1985年3月由国家体改委批准成立,同年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成为其团体会员。 1986年5月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水利部原部长杨振怀任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 1992年5月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杨振怀连任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 2006年1月在北京召开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水利部]]副部长鄂竟平任第三届理事会理事长。 2010年12月14日在北京召开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水利部副部长刘宁任第四届理事会理事长。 2016年12月22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水利部副部长刘宁任第五届理事会理事长。 2018年1月19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水利部副部长陆桂华任第五届理事会理事长。 第五届理事会由146名[[理事]]组成,常务理事44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7名,秘书长1名,常务副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7名。 ==机构简介==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办事机构是秘书处。设有[[办公室]]、财务部、组织宣传部、学术交流部、水平评价中心、继续教育<ref>[https://www.sohu.com/a/246105472_100219162 重磅!三大政策解读:扶持继续教育 ],搜狐,2018-08-09</ref>培训部、科普工作部、期刊编辑部、国际合作部和奖励工作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8名。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现有14个[[专业]]委员会,151个团体会员,5400余名个人会员。 全国共有28个省级水土保持学会。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的会刊是《中国水土保持科学》(中英文 双月刊)。 学会成立以来,先后接待过来自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尼泊尔、日本、[[俄罗斯]]、朝鲜、泰国、韩国等多个国家的学术团体及专家的来访,组织召开专业性的国际学术交流会议,共同开展水土保持及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交流。普及和推广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为广大水土保持工作者服务。 本会致力于加强海峡两岸水土保持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与中国台湾相关的民间组织及专家学者有着密切的协作关系,共同组织系列的海峡两岸水土保持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了海峡两岸水土保持方面的互动交流及学科的发展与创新。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缩写为CSSWC。 第二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会是由全国水土保持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科普性的非营利性社会法人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水土保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纽带和发展我国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团结广大的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呜”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坚持民主办会;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水土保持科技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实施科教兴国和水土保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建设和谐、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社会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受国家水利、[[林业]]、农业主管部门共同领导,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家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水土保持学会可自愿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第六条 本会办事机构设在[[北京林业大学]](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邮编 100083)。 第七条 本会刊物为《中国水土保持科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水土保持学术交流活动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促进国际民间水土保持科技合作。 (二)[[传播]]科学精神、科学思想与科学方法;推广水土保持先进技术,普及水土保持科学技术。 (三)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学术刊物、技术专着与科普读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开展优秀书刊与优秀论文评选活动。 (四)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五)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评估与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科技文献编纂与技术标准的编审等工作。 (六)为各级决策部门制定水土保持科技发展战略、[[法律法规]],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 (七)承担国家水利、林业、农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 (八)为会员和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 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含中级)的水土保持或相关学科的科技人员; 2.获得[[硕士]]学位(含硕士)以上的水土保持或相关学科的科技人员; 3.大学专科毕业,并有七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4.经考核达到中级技术职称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二)团体会员 凡与水土保持工作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生产、管理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注册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一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会直接批准,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凡加入本会的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区、市),申请入会的人员,在本省(区、市)水土保持学会办理入会登记手续,报本会备案,即成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 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由本会发给团体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及其他活动; 3.可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刊物; 4.通过评选获得本会及本会上级组织给予的各种奖励。 5.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 (二)团体会员 1.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刊物;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项目论证和技术咨询; 4.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及国内外[[学术]]活动; 5.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3.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普活动和科技咨询服务; 4.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4.按规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印制、颁发,会费缴纳及[[管理]]办法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会费收取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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