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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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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水土保持學會(Chinese Society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是由全國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依法登記的全國性、學術性、科普性的非營利性[1]社會法人團體。

理事會

於1985年3月由國家體改委批准成立,同年加入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成為其團體會員。

1986年5月在北京召開第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水利部原部長楊振懷任第一屆理事會理事長。

1992年5月在北京召開第二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楊振懷連任第二屆理事會理事長。

2006年1月在北京召開第三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水利部副部長鄂竟平任第三屆理事會理事長。

2010年12月14日在北京召開第四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水利部副部長劉寧任第四屆理事會理事長。

2016年12月22日在北京召開了第五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水利部副部長劉寧任第五屆理事會理事長。

2018年1月19日在北京召開了第五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水利部副部長陸桂華任第五屆理事會理事長。

第五屆理事會由146名理事組成,常務理事44名,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7名,秘書長1名,常務副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7名。

機構簡介

中國水土保持學會辦事機構是秘書處。設有辦公室、財務部、組織宣傳部、學術交流部、水平評價中心、繼續教育[2]培訓部、科普工作部、期刊編輯部、國際合作部和獎勵工作辦公室。專職工作人員8名。

中國水土保持學會現有14個專業委員會,151個團體會員,5400餘名個人會員。

全國共有28個省級水土保持學會。

中國水土保持學會的會刊是《中國水土保持科學》(中英文 雙月刊)。

學會成立以來,先後接待過來自美國、英國、法國、德國、尼泊爾、日本、俄羅斯、朝鮮、泰國、韓國等多個國家的學術團體及專家的來訪,組織召開專業性的國際學術交流會議,共同開展水土保持及相關研究領域的學術交流。普及和推廣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為廣大水土保持工作者服務。

本會致力於加強海峽兩岸水土保持領域的交流與合作,與中國台灣相關的民間組織及專家學者有着密切的協作關係,共同組織系列的海峽兩岸水土保持學術交流活動,促進了海峽兩岸水土保持方面的互動交流及學科的發展與創新。

《中國水土保持學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水土保持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為Chinese Society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縮寫為CSSWC。

第二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三條 本會是由全國水土保持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依法登記的全國性、學術性、科普性的非營利性社會法人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水土保持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紐帶和發展我國水土保持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本會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會團結廣大的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百花齊放,百家爭嗚」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堅持民主辦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促進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促進水土保持科技與市場經濟的結合;實施科教興國和水土保持可持續發展戰略,為建設和諧、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的社會作出貢獻。

第五條 本會受國家水利、林業、農業主管部門共同領導,接受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國家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區、市)水土保持學會可自願加入本會,成為團體會員,業務上受本會指導

第六條 本會辦事機構設在北京林業大學(北京市海淀區清華東路35號,郵編 100083)。

第七條 本會刊物為《中國水土保持科學》。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國內外水土保持學術交流活動和科學技術考察活動,促進國際民間水土保持科技合作。

(二)傳播科學精神、科學思想與科學方法;推廣水土保持先進技術,普及水土保持科學技術。

(三)編輯出版會刊和有關學術刊物、技術專着與科普讀物及相關的音像製品,開展優秀書刊與優秀論文評選活動。

(四)開展繼續教育工作。

(五)接受有關政府部門的委託,進行科技項目評估與論證,科技成果鑑定,技術職稱資格評定,科技文獻編纂與技術標準的編審等工作。

(六)為各級決策部門制定水土保持科技發展戰略、法律法規,提出合理化建議,對政策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進行科技諮詢。

(七)承擔國家水利、林業、農業主管部門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的工作。

(八)為會員和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服務,反映會員的正當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第十條 本會的會員條件:

凡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入會。

(一)個人會員

1.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含中級)的水土保持或相關學科的科技人員;

2.獲得碩士學位(含碩士)以上的水土保持或相關學科的科技人員;

3.大學專科畢業,並有七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4.經考核達到中級技術職稱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二)團體會員

凡與水土保持工作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科研、教學、生產、管理及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註冊的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個人會員

本人提出申請,本會一名會員介紹或單位推薦,經本會直接批准,辦理入會登記手續。

凡加入本會的省級水土保持學會的省(區、市),申請入會的人員,在本省(區、市)水土保持學會辦理入會登記手續,報本會備案,即成為本會會員。

(二)團體會員

由單位提出申請,經本會批准,由本會發給團體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的權利:

(一)個人會員

1.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和監督權;

2.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活動及其他活動;

3.可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刊物;

4.通過評選獲得本會及本會上級組織給予的各種獎勵。

5.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

(二)團體會員

1.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2.優先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刊物;

3.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項目論證和技術諮詢;

4.可要求本會協助舉辦技術培訓及國內外學術活動;

5.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個人會員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3.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參加科普活動和科技諮詢服務;

4.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團體會員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3.協助本會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活動;

4.按規定繳納團體會員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證由本會統一印製、頒發,會費繳納及管理辦法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水土保持學會會費收取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凡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經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