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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住民去就决定日.jpeg|有框|右|<big>住民去就决定日</big>[https://www.gjtaiwan.com/new/wp-content/uploads/2018/05/31959640_984873198349165_4633950158227243008_n.png 原图链接][https://www.gjtaiwan.com/new/?p=8143 来自 聚珍臺灣 的图片]]] '''住民去就决定日'''是指[[台湾]]民众于《[[马关条约]]》(日方称《下関条约》或《日清両国媾和条约》)在1895年5月8日生效后可选择是否离开台湾的法定期限:1897年(明治30年)5月8日。经过该日而未离开台湾,即依“台湾人民国籍处分办法”,自动成为[[日本]]国民,因而其效果类似于由台湾人自择[[国籍]]。 ==依据== 根据1895年4月17日《马关条约》第五款<ref>[https://www.doc88.com/p-9304742579447.html 转换、流散、隐喻、抗争与日据时期台湾文学],道客巴巴 , 2013-9-24</ref>: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限二年之内,日本准[[中国]]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使变卖所有[[产业]]退去界外,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徙者酌宜视为日本臣民。” 条约于1895年5月8日生效,亦即1897年(明治30年)5月8日为选择[[大日本帝国]]国籍或离境的最后期限,这一天就是“住民去就决定日”。 日本[[政府]]根据此条款,于当年11月19日以日令第35号制定公布“台湾及澎湖列岛住民退去条规”。 第1条:台湾及[[澎湖列岛]]之住民,欲迁离台澎者,不论世居住民或暂时寄居之住民,应填具其籍贯、[[姓名]]、[[年龄]]、现住所、不动产等,于明治30年(1897年)5月8日以前,同台湾总督府之地方官厅申报,其欲携带之家眷亦同。 第2条:未成年之户长及在他处旅行中者,得由[[监护人]]或代理人申报退去书。 第3条:参与土匪暴徒之扰乱而与官军(日军)对抗者,归降交出兵器后,准其退去。 第4条:欲退去台澎者,其所携带之家财一概免课[[海关税]]。 台湾总督府另于1896年8月颁布“关于台湾住民之国民分限(身份)令”5条,规定台民得于1897年5月8日前自由离开台湾。 这段“犹豫期”让当时住居在台湾的人民选择国籍<ref>[http://news.sohu.com/20120710/n347809331.shtml?opld3 日本规定在日台湾人国籍可不填写中国 中方回应],搜狐,2012-07-10</ref>,属于住居及国籍选择权的自由保障的范畴。 ==去留== 根据当时的官方统计,最后选择离开台湾的共有6456人,为当时台湾总人口数约250万-280万的0.23%-0.25%,以士绅占大多数。依当时三县一厅的[[行政区划]],其中台北县369户,1,574人,台中县301人,台南县4,500人,澎湖岛厅81人。留下的99.75%台湾人均取得日本国籍。 ==视频== ===<center> 住民去就决定日 相关视频</center>=== <center>中国:铭记历史:《马关条约》丧权辱国</center> <center>{{#iDisplay:f001265gp7t|560|390|qq}}</center> ==参考文献== [[Category:570 政治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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