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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民去就決定日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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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民去就決定日是指台灣民眾於《馬關條約》(日方稱《下関條約》或《日清両國媾和條約》)在1895年5月8日生效後可選擇是否離開台灣的法定期限:1897年(明治30年)5月8日。經過該日而未離開台灣,即依「台灣人民國籍處分辦法」,自動成為日本國民,因而其效果類似於由台灣人自擇國籍

依據

根據1895年4月17日《馬關條約》第五款[1]

「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限二年之內,日本准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

條約於1895年5月8日生效,亦即1897年(明治30年)5月8日為選擇大日本帝國國籍或離境的最後期限,這一天就是「住民去就決定日」。

日本政府根據此條款,於當年11月19日以日令第35號制定公布「台灣及澎湖列島住民退去條規」。

第1條:台灣及澎湖列島之住民,欲遷離台澎者,不論世居住民或暫時寄居之住民,應填具其籍貫、姓名年齡、現住所、不動產等,於明治30年(1897年)5月8日以前,同台灣總督府之地方官廳申報,其欲攜帶之家眷亦同。

第2條:未成年之戶長及在他處旅行中者,得由監護人或代理人申報退去書。

第3條:參與土匪暴徒之擾亂而與官軍(日軍)對抗者,歸降交出兵器後,准其退去。

第4條:欲退去台澎者,其所攜帶之家財一概免課海關稅

台灣總督府另於1896年8月頒布「關於台灣住民之國民分限(身份)令」5條,規定台民得於1897年5月8日前自由離開台灣。

這段「猶豫期」讓當時住居在台灣的人民選擇國籍[2],屬於住居及國籍選擇權的自由保障的範疇。

去留

根據當時的官方統計,最後選擇離開台灣的共有6456人,為當時台灣總人口數約250萬-280萬的0.23%-0.25%,以士紳占大多數。依當時三縣一廳的行政區劃,其中台北縣369戶,1,574人,台中縣301人,台南縣4,500人,澎湖島廳81人。留下的99.75%台灣人均取得日本國籍。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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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銘記歷史:《馬關條約》喪權辱國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