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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s://q8.itc.cn/q_70/images03/20240316/9dd6426917a749748e88cfdc9e0c05d2.jpeg width="35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764621965_121106991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共性技术'''是一个专用术语。 世界上所有的国家中,只有我们[[中国]]的文化<ref>[https://www.sohu.com/a/148797925_114731 汉字与中华文化],搜狐,2017-06-14</ref>是始终没有间断过的传承下来,也只有 “汉字”是[[世界]]上唯一的古代一直演变过来没有间断过的文字形式<ref>[https://www.sohu.com/a/148963803_184802 探究世界上唯一没有间断的古老文字系统:汉文字],搜狐,2017-06-15</ref>。 ==名词解释== 共性技术(在环保、卫生和国防等公益领域也存在共性技术,可称为公益共性技术。本报告只研究以竞争为目的的产业共性技术政策问题。)在国际上通用的英文称谓为“Generic Technology”。“Generic”意为“非特有的,一般的,普通的,通用的”,也有“非商标的,非专利的”的含义。可见,在字面[[意思]]上,“Generic Technology”指“非仅用于特殊用途的非专有的通用技术”。为了避免在称谓上造成不必要的混乱,本报告仍将其译为“共性技术”。尽管有[[国际]]通用的称谓,而且许多国家也将支持共性技术研究作为科技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共性技术定义。值得注意的是,WTO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也没有“Generic Technology”一词(有人认为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规定的产业研究<Industrial research>指的就是共性技术研究。)。 共性技术的概念 由于共性技术概念具有多样性和很强的政策性,因此本报告将从各国给定的定义和各国政策实践两个方面探讨共性技术的概念。此外,为了能给出一个较准确全面的定义,还要分析共性技术的特征。 (一)不同国家给出的定义 国际上从不同角度出发对共性技术给出了多种定义。常见的是分别从共性技术研究所处的研发阶段、影响范围(外部性)和涵盖范围三个方面进行界定。 1.从研发阶段出发的定义。 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Tassey给出的共性技术研究的概念。Tassey认为,共性技术研究是技术研究开发的第一个阶段,这一阶段的目标是证明有潜在市场应用价值的一种产品或过程的概念,从而能在进入后续的应用性更强的研发前降低大量的技术风险。共性技术研究阶段的任务是概念证明,该阶段始于基础研究成果,止于实验室原型。 第二种是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的定义。NIST在先进技术计划(ATP)中将共性技术定义为:科学现象的一个概念、要素或进一步的观察,其具有被应用于广泛的产品和生产过程的潜力。一项共性技术需要后续的研究开发来实现商业应用(同上页注。)。 美国的“混合贸易与竞争法案”明确了ATP计划的共性技术支持计划的性质。该法案规定:ATP计划的目标是帮助美国企业创造和应用共性技术及其研究成果,使重大的新的科学发现和技术能迅速商业化,并提升制造技术。ATP计划通过补贴和合作协议的方式,加速各种竞争前共性技术的开发,以帮助美国企业提高其竞争地位,促进美国经济增长。 2.从影响范围出发的定义。 日本使用了一套标准来判断一项技术是否处于研究开发的共性阶段(generic phrase)。该技术必须具有:(1)产业化前景;(2)高技术风险;(3)大量潜在的市场应用;(4)大的预期经济影响(Gregory Tassey: Technology Infrastructure and Competitive Position.)。 虽然我国尚没有一个统一的共性技术概念,但国内现有的定义也多是由影响范围出发的。如,一种较普遍的看法是:共性技术是指在很多领域内已经或未来可能被广泛采用,其研发成果可共享并对一个产业或多个产业及企业产生深刻影响的一类技术(李纪珍:产业共性技术供给体系研究。)。还有一种定义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官方的观点,即:共性技术是对整个行业或产业技术水平、产业质量和生产效率都会发挥迅速的带动作用,具有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一类技术(徐冠华于1999 年12月16日在“全国CAD,CIMS应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3.对共性技术范围的界定。 对共性技术的涵盖范围,国际上尚未形成统一认识。核心问题是对某些也表现出“共性”特征的技术,是否应包括在共性技术之列。特别是测试和测量等产业技术发展所必需的,但又存在严重市场失灵的技术。 Tassey将测量和测试等技术称为基础技术,与共性技术定义区别开来。他认为这些基础技术通常是产业标准的基础,如果广泛应用有很好的经济价值。但由于基础技术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所以也往往导致民间研发投资不足。 与此相反,日本产业技术研究院(AIST)则将共性技术定义为:在标准化、测量和标准化技术方面的基础性研究(日本产业技术研究院(AIST):[1] )。在后文分析中可见,日本产业技术研究院实际上具有与美国NIST相类似的职能,其部分任务(NIST几乎是全部任务)是从事测试测量和标准化技术研究。 实际上,Tassey也承认,由于测量测试等技术具备着很多共性技术特征,所以与“共性技术”的区分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在很多情况下两者交织在一起。鉴于政府在所谓“基础技术”研发中发挥了与共性技术相同或相似的作用,本报告对两者不作严格区分,将测量测试等技术纳入共性技术范围之中。 ==参考文献== [[Category:800 語言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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