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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s://p5.itc.cn/images01/20210414/0154c9c7622540aba639a83330aa8d1f.jpe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460721839_121025202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北京教育装备行业协会'''成立于1995年,是由[[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研发销售的教育装备[[企业]]和市区两级教育装备管理部门自愿联合成立的非营利性<ref>[https://www.sohu.com/na/495290791_379440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区别在哪?小编整理好了],搜狐,2021-10-15</ref>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机构简介== 协会秉承服务立会、规范办会、科技兴会、[[团结]]强会的宗旨,坚持为教育发展服务、为会员服务、为[[政府]]和社会服务的理念,关注科学装备、人文装备、安全装备、绿色装备,搭建产教学研平台,推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截至2020年12月,本会有249个会员单位,其中18个事业会员单位是各区教委教育装备管理部门,231个企业会员单位。涵盖教育装备的管理、[[研究]]、开发、应用、培训、交流、[[生产]]、销售等会员单位。产品包括教育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实验室专用教室成套设备,教学仪器,音体美器材,图书设备,办公家具、后勤装备等。 ==北京教育装备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北京教育装备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Beijing Educational Equip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BEEIA)。本会是由生产、经销、管理、研究、应用教育装备的企业、装备管理部门、机构、学校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政府]]领导下,以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教育发展战略为指导,沟通会员与政府部门,与社会机构,以及会员间的联系;搭建供需双方沟通交流的平台;代表会员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为行业健康发展服务,为会员服务,为教育服务,为政府和社会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ref>[https://www.sohu.com/a/434259846_120207624 法律法规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搜狐,2020-11-25</ref>、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接受上级党委[[领导]],参与联合党支部的活动,条件具备单独设立党的组织,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登记的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大厦B座1105室。 本会网址: 本会公众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管理、[[质量]]评估、学术交流、成果推广、展览展示、国际合作、书刊编辑、专业培训、咨询服务。具体为: (一)行业规划。开展行业发展的战略研究,制定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编制行业发展的规划及实施方案。开展行业基础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开展行业数据统计分析,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二)行业管理。贯彻行业政策,倡导行业诚信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管理,执行行业规约。 (三)质量评估。参与制定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团体标准,推进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收集行业质量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质量认证与评估等工作。 (四)学术交流。开展学术交流;建设协会网站,建立公众号;发布行业信息和会员需求信息。 (五)成果推广。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组织产品及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六)展览展示。举办本行业地方性教育装备展览会;组织会员参加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展览会。 (七)国际合作。组织国际交流,探索建立国际、国内合作机制,[[学习]]国际先进的教育装备管理经验和企业经营发展经验。 (八)书刊编辑。编辑出版协会内部刊物。 (九)专业培训。开展[[行业]]培训,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 (十)咨询服务。提供咨询服务,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相关各方之间的关系,调解相关争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业务的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个体、合(外)资企业,[[教育]]装备研究机构,经济组织和社会机构,事业单位和教学单位,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无违法及不良信誉记录的单位,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一)从事教育装备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 (二)从事教育装备管理、科研单位; (三)从事教育装备应用的教学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企业会员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行业]]规约; 4.企业情况介绍; 5.主要产品介绍(含产品企业标准、检测报告、软件着作权证书、软件测试报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 6.近三个月社保缴存记录; 7.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8.无不良信誉证明; 9.业绩证明(非必备)。 (三)秘书处组织人员实地[[考察]]; (四)提交[[理事会]]讨论; (五)理事表决(会议或通讯模式均可); (六)通过,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发布公告;未通过,退回申请,终止。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合法权益受保护权; (五)入会自愿与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及行业规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事业单位]]会员免交);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六)向本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详实[[资料]];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合法合理的工作; (八)及时发现、停止或纠正不当或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交回或吊销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在本会网站、刊物公示退会会员名单。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行业规约; (四)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 1次,或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7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 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50%。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 2/3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章程及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 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当选[[年龄]]在65 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 1/5 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会长单位除外)。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人事调整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 1/5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宜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 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 审批协会财务预决算及协会的日常经费开支; (五) 决定本会重要事项及重要岗位专职人员的聘用。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代表本会签署相关文件; (二)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本会各项决议和工作计划;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协调所属机构开展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八)建议一般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辞退。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 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是本会负责人之一,年龄不超过 70周岁,连任不超过 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对会员违反本会自律规约的行为、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 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北京”、“首都”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 2届。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民主决策制度》、《安全责任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修改会费标准,经会员大会 2/3以上会员出席,出席会员 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制定《资产管理办法》,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 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 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1月10日第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视频== ===<center> 北京教育装备行业协会 相关视频</center>=== <center>北京教育装备行业协会</center> <center>{{#iDisplay:y32171o3lnw|560|390|qq}}</center> <center>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会长 王富</center> <center>{{#iDisplay:e0198p3ajk4|560|390|qq}}</center>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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