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教育裝備行業協會
機構簡介
協會秉承服務立會、規範辦會、科技興會、團結強會的宗旨,堅持為教育發展服務、為會員服務、為政府和社會服務的理念,關注科學裝備、人文裝備、安全裝備、綠色裝備,搭建產教學研平台,推動校企合作、產教融合,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截至2020年12月,本會有249個會員單位,其中18個事業會員單位是各區教委教育裝備管理部門,231個企業會員單位。涵蓋教育裝備的管理、研究、開發、應用、培訓、交流、生產、銷售等會員單位。產品包括教育信息化建設與應用,實驗室專用教室成套設備,教學儀器,音體美器材,圖書設備,辦公家具、後勤裝備等。
北京教育裝備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是北京教育裝備行業協會(英文譯名為:Beijing Educational Equip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BEEIA)。本會是由生產、經銷、管理、研究、應用教育裝備的企業、裝備管理部門、機構、學校自願結成的全市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市。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在政府領導下,以國家經濟發展戰略和教育發展戰略為指導,溝通會員與政府部門,與社會機構,以及會員間的聯繫;搭建供需雙方溝通交流的平台;代表會員利益,維護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加強行業自律;為行業健康發展服務,為會員服務,為教育服務,為政府和社會服務。
本會遵守憲法[2]、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接受上級黨委領導,參與聯合黨支部的活動,條件具備單獨設立黨的組織,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本會登記的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監事長。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海淀區西直門北大街32號楓藍國際大廈B座1105室。
本會網址:
本會公眾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管理、質量評估、學術交流、成果推廣、展覽展示、國際合作、書刊編輯、專業培訓、諮詢服務。具體為:
(一)行業規劃。開展行業發展的戰略研究,制定行業發展的相關政策,編制行業發展的規劃及實施方案。開展行業基礎資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開展行業數據統計分析,向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建議。
(二)行業管理。貫徹行業政策,倡導行業誠信自律,規範行業行為,開展行業管理,執行行業規約。
(三)質量評估。參與制定行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團體標準,推進標準的宣傳貫徹與實施;收集行業質量信息,協助相關部門開展質量認證與評估等工作。
(四)學術交流。開展學術交流;建設協會網站,建立公眾號;發布行業信息和會員需求信息。
(五)成果推廣。開展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等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應用,組織產品及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應用。
(六)展覽展示。舉辦本行業地方性教育裝備展覽會;組織會員參加全國性和國際性的展覽會。
(七)國際合作。組織國際交流,探索建立國際、國內合作機制,學習國際先進的教育裝備管理經驗和企業經營發展經驗。
(八)書刊編輯。編輯出版協會內部刊物。
(九)專業培訓。開展行業培訓,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
(十)諮詢服務。提供諮詢服務,反映會員訴求,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相關各方之間的關係,調解相關爭議,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下列業務的國有、集體、股份制、私營、個體、合(外)資企業,教育裝備研究機構,經濟組織和社會機構,事業單位和教學單位,依法登記並取得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書,無違法及不良信譽記錄的單位,可以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一)從事教育裝備生產、經營、服務的企業;
(二)從事教育裝備管理、科研單位;
(三)從事教育裝備應用的教學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企業會員需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營業執照(副本);
2.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3.行業規約;
4.企業情況介紹;
5.主要產品介紹(含產品企業標準、檢測報告、軟件着作權證書、軟件測試報告、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等);
6.近三個月社保繳存記錄;
7.上一年度審計報告;
8.無不良信譽證明;
9.業績證明(非必備)。
(三)秘書處組織人員實地考察;
(四)提交理事會討論;
(五)理事表決(會議或通訊模式均可);
(六)通過,由本會頒發會員證書,發布公告;未通過,退回申請,終止。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合法權益受保護權;
(五)入會自願與退會自由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及行業規約;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事業單位會員免交);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五)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六)向本會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詳實資料;
(七)完成本會交辦的合法合理的工作;
(八)及時發現、停止或糾正不當或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或吊銷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 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 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在本會網站、刊物公示退會會員名單。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行業規約;
(四)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五)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十)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一)決定終止事宜;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 1次,或根據需要臨時召開。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 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
會員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7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 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 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按得票數確定,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的50%。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 2/3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章程及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 2/3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 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會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二)當選年齡在65 歲以下,身體健康。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6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 1/5 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 2 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二)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 1/5 。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會長單位除外)。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負責人;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資產管理辦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人事調整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 1/5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宜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 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 審批協會財務預決算及協會的日常經費開支;
(五) 決定本會重要事項及重要崗位專職人員的聘用。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代表本會簽署相關文件;
(二)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落實本會各項決議和工作計劃;
(三)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四)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准;
(六)協調所屬機構開展工作,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七)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八)建議一般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與辭退。
第三十九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 3 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 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是本會負責人之一,年齡不超過 70周歲,連任不超過 2屆。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一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對會員違反本會自律規約的行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七)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 6個月至少召開 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 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 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五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六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四十七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北京」、「首都」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字樣結束。
第四十九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 2屆。
第五十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一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二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大會選舉規程》、《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管理辦法》、《會費管理辦法》、《資產管理辦法》、《分支機構管理辦法》、《民主決策制度》、《安全責任制度》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四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六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修改會費標準,經會員大會 2/3以上會員出席,出席會員 2/3以上表決通過,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五十九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制定《資產管理辦法》,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二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三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五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六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一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七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八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七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 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 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三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經2020年1月10日第六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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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區別在哪?小編整理好了,搜狐,2021-10-15
- ↑ 法律法規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文),搜狐,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