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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大阪此花區柏青哥店縱火事件'''<br><img src="https://cdn.hk01.com/di/media/images/42557/org/f2b4f6f7a072c42d5e91fa7ef5d4f7c2.jpg/Cc6VCPtC88b7gLkcw7yQhwu2NpFCbdt0xkrNycZKzck?v=w1440r16_9"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hk01.com/%E5%8D%B3%E6%99%82%E5%9C%8B%E9%9A%9B/8614/%E4%B8%8D%E5%A0%AA%E5%A4%B1%E6%A5%AD%E6%B3%84%E6%86%A4-%E5%A4%A7%E9%98%AA%E6%9F%8F%E9%9D%92%E5%93%A5%E5%BA%97%E7%B8%B1%E7%81%AB%E6%AE%BA%E4%BA%BA%E7%8A%AF-%E6%9C%80%E9%AB%98%E6%B3%95%E9%99%A2%E5%88%A4%E6%AD%BB%E4%BB%8A%E5%B9%B4%E9%A6%96%E5%AE%97 圖片來自hk01]</small> |} '''大阪此花區柏青哥店縱火事件'''(日文:大阪此花区パチンコ店放火殺人事件,讀音:おおさかこのはなくパチンコてんほうかさつじんじけん)是發生在[[2009年]]([[平成]]21年)[[7月5日]][[大阪府]][[大阪市]][[此花區]]<ref>[https://osaka.letsgojp.com/archives/53950 此花區],letsgojp</ref> 的縱火事件;犯人在一間柏青哥店內放火,結果造成5人死亡。 == 審判過程 == === 第一審 === T在被檢察官起訴曾作過[[精神鑑定]],雖判定罹患[[思覺失調症]],但仍具有[[責任能力]]。[[2011年]][[9月2日]]本案選出參加審判的裁判員,同年月6日開始審判程氫。同年[[10月17日]],檢方對被告求處死刑,是日本採行[[裁判員制度]]以來的第12例。而辯護人(律師)則除了爭執T沒有責任能力外,也主張日本以絞殺方式執行死刑是違反憲法第36條「禁止公務員施行殘酷虐待的刑罰」的規定,因此宣判死刑是違憲的。在經過60天的審理之後,[[大阪地方裁判所]]在同年[[10月31日]]判處T死刑,是第10位經裁判員裁判後被判處死刑的被告。判決理由中除認定T在犯案當時有完全的責任能力外,也認定「即使以絞殺方式執行死刑是否為最妥適的方法容有爭議」,但死刑仍為合憲。 === 上訴審 === T的律師雖然不服第一審判決並上訴至第二審,但[[大阪高等裁判所]]在2013年7月31日以T「在縱火前後並無異常的舉止,可以正確的辨識周遭情況並採取合理的行動」、「雖有妄想情形,但對判斷是非善惡並採取行動的能力並未有顯著的減退」|date= 2015-10為由,肯定被告有刑事責任能力,並維持第一審的死刑判決而將上訴駁回。T的律師仍然不服,並向最高裁判所(第三審)上訴。 === 第三審 === 2016年1月19日在第三審進行公開言詞辯論時,T的律師以「被告從案發開始迄今仍然有妄想症狀」為由,希圖讓T得免死刑。而檢方則表示「即使T有妄想症,對案件的影響也很小。(其惡行)只能處以極刑。」。同年2月23日、由5名法官組成的最高裁判所小法庭以「(被告T)刻意挑選柏青哥店生意較好的星期天縱火,是有計畫性的隨機殺人,手段極端殘酷,惡性十分重大。死者家屬也強烈要求處以極刑」為由,經全體一致同意駁回上訴,T遭判處死刑確定。另小法庭對於律師在審判中不斷爭執以絞殺方式執行死刑屬「憲法禁止之殘酷虐待刑罰」部分,亦認為「死刑制度本身及其執行方法均屬合憲已有先前判例可稽」而不予採取。T於案件確定後移監至[[大阪拘置所]],本案是該拘置所管轄區域内第1件經裁判員裁判的死刑確定判決案件。迄今([[2018年]])T仍監禁中,尚未執行死刑。 == 事件概要 == 2009年7月5日,在[[大阪市]][[此花區]][[四貫島]]1丁目、即[[阪神難波線]][[千鳥橋站]]南側的商店街入口附近,一間名為「児島建設ビル」的住商混合大樓1樓的柏青哥店被人縱火。消防隊據報後雖隨即前往滅火,但店內仍幾乎全被燒毀。而在清理火場時,發現了2名女性、1名男性客人與1名女性店員的焦屍,另有19人分別受到輕重傷(其中一名重傷者在同年8月7日不治,為第5名死者)。依據店員等人的證詞,當時有一名男子在現場潑灑汽油並點火後逃逸,因此[[大阪府警察]]立即以涉嫌[[現住建造物等放火罪]]、[[殺人罪 (日本)]]及殺人未遂等罪開始追緝犯人。 事件翌(6)日,一名男子T(代號)向[[山口縣警察]][[岩國警察署]][[自首]]並自白犯行,警方隨即將他[[逮捕]]。T供述會犯下此案是因為他向金融業者先後借貸了約200萬日元但卻無法償還,心情不佳所以才想縱火。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社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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