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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s://p7.itc.cn/images01/20211129/2664d13d09b548c4a3f93e2e4316cc0e.pn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504242896_120549495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广州市土地学会''',[[英文]]全名“GUANGDONG LAND SCIENCE SOCIETY”,缩写为GLSS,是土地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ref>[http://news.sohu.com/a/501637508_120069694 关于社会团体的税收优惠政策,看这一篇就够了] ,搜狐,2021-11-17 </ref>,是党和政府联系土地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土地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学会的宗旨:团结组织广大土地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优良学风和科学精神;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强国民“土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意识;促进土地科技的进步与创新,促进土地科技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土地]]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土地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增强土地科技对加快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支撑力;反映会员和土地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土地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ref>[https://www.sohu.com/a/412582345_114882 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是干出来的”] ,搜狐,2020-08-11 </ref>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广东省土地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土地学会,[[英文]]全名“GUANGDONG LAND SCIENCE SOCIETY”,缩写为GLSS。 第二条 本会是土地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土地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土地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组织广大土地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优良学风和科学精神;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强国民“土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意识;促进土地科技的进步与创新,促进土地科技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土地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土地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增强土地科技对加快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支撑力;反映会员和土地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土地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以及挂靠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是中国土地学会的团体会员。本会对地方土地学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468号6楼;邮政编码:51007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土地科技及其相关领域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科技水平,促进土地科技的自主创新; (二)面向社会普及土地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三)开展[[继续教育]],组织举办各种专业培训,推广先进理论和技术方法,帮助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不断提高科技水平; (四)接受国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土地科技方面的课题[[研究]]、科技项目评估、技术职称资格的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编审、科技咨询服务以及举办科技展览等; (五)发挥学会优势,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资质认证;加强对土地科技领域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培训; (六)编辑[[出版]]学会刊物,组织编写和翻译土地科技书刊; (七)加强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促进民间的科技[[交流]]与合作; (八)向有关部门推荐科研成果和优秀人才,表彰[[奖励]]在土地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集体和科技工作者;促进土地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土地科技进步; (九)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土地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土地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举办为会员和社会服务的有关事业和活动,不断增强学会自强自立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 1、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土地科技工作2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土地科技工作3年以上的土地科技人员; 3、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土地管理工作以及相关业务的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 4、热心学会[[事业]]发展,对学会工作大力支持和贡献的企业家。 (二)团体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与本学科有关的学术团体。本省各市、县土地学会是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我会批准,即可入会。入会后由本会发给“土地学会会员证”,并报中国土地学会备案。 (二)团体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会发给“团体会员证书”,并报中国土地学会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和科技咨询等活动,优惠获得本会印发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等; (三)优惠获得本会的土地科技咨询服务和科技[[培训]]; (四)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回会员证。会员无故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的,本会将书面通知会员补交,如不履行缴纳会费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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