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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s://p0.itc.cn/q_70/images03/20230308/74e2917ab96d4571b006844e7a1e3e28.png width="35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651044827_121106854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权益法'''是一个文化术语。 现代[[汉字]]是指楷化后的汉字<ref>[https://cul.sohu.com/a/533909977_120237147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汉字],搜狐,2022-03-30</ref>正楷字形,包括繁体字和简体字。现代汉字即从甲骨文、金文<ref>[https://history.sohu.com/a/526292470_120080209 华夏古汉字《金文》],搜狐,2022-03-01</ref>、籀文、[[篆书]],至隶书、草书、楷书、行书等演变而来。汉字为汉民族先民发明创制并作改进,是维系汉族各方言区不可或缺的纽带。现存最早可识的汉字是约公元前1300年殷商的甲骨文和稍后的金文, 再到[[秦朝]]的小篆 和隶书, 至汉魏隶书盛行,到了汉末隶书楷化为正楷,盛行于魏晋南北朝,至今通行。 ==名词解释== 当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能力时采用的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方法,即长期股权投资账户随着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中权益变动而加以调整,真实反映在被投资公司所拥有权益的一种方法。[[国际]]上一般在投资比例达到或超过20%或25%时,采用权益法。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就是在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按其持有被投资企业发行在外股份的比例应分得的数额,而不管投资企业是否以股利形式分配利润。 权益法的理论依据 即使被投资企业取得利润后未分派股利,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权益毕竟增加了;权益法强调控股公司与附属公司之间的经济实质关系,即它们在会计上已经构成了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因此投资收益应在被投资企业发生利润或亏损时确认入账,而不需等到被投资企业实际支付股利时才予入账,这一做法更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及时地真实地反映公司在被投资公司所拥有的权益,就不能将附属公司支付的股利看作控股公司的投资收益,而应将它视为控股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部分变现,因而应是部分收回在附属公司的投资。 权益法的分类 权益法可分为简单权益法与复杂权益法两种。 简单权益法但在理论上是复杂权益法的简化,既不需要摊销购买时投资的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不需要扣除内部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益。但是在实务中,简单权益法出现更早。美国的权益法以APB18为界,APB18之前为简单权益法,APB18之后为复杂权益法。 复杂权益法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视同合并处理,又称单线合并法。复杂权益法不仅需要摊销购买时投资的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而且需要扣除内部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益。 权益法的作用 能真实地反映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权益中所占的实际份额,并可防止人为地操纵利润,但由于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毕竟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权益法的处理与法律现实相悖,所以国外一般在投资企业能对被投资企业的股利方针施加举足轻重的影响时,才采用权益法。 根据这一方法,投资企业要按照其在被投资企业拥有的权益比例和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变化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使用这种方法时,投资企业应将被投资企业每年获得的净损益按投资权益比例列为自身的投资损益,并表示为投资的增减。如果收到被投资企业发放的股利(不包括股票股利,下同),投资企业要冲减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时,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重大影响属于企业联营范畴。联营下,投资企业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但不须编制合并报表。共同控制属于企业合营范畴。企业合营包括共同控制经营、共同控制资产和共同控制实体。共同控制经营和共同控制资产没有导致新的会计方法问题。对共同控制实体的长期投资,既可采用权益法,也可在权益法基础上采用比例合并法。控制属于企业合并范畴。根据法律形式,企业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创立合并和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创立合并的结果是只留下一个单一的经济实体和法律实体,其处理合并业务所应用的会计方法,都属于会计的传统领域。控股合并是一家公司通过长期投资取得另一家公司的控制股权,被投资公司成为子公司,投资公司成为母公司。母子公司均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和法律实体。母公司一方面在其帐册中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在合并时和每一会计期末对母子公司的单独报表进行全面合并。 权益法强调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之间的经济实质关系,即它们在会计上已经构成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减少了投资企业利用分配政策拨弄利润的机会。采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比较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因为它是根据被投资企业的损益是否发生来确认投资者应该享有的权益,而无论股利是否收到。但按权益法处理公司间的交叉持股时,具有明显的缺陷,香港金融报刊比喻为“企图在布满镜子的房间里找到最终的反射”,那是不可能的。同时,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的留存收益包含被投资企业的利润份额,按此分派股利不妥,因此有人提出分派股利时应加以适当的限制。 ==参考文献== [[Category:800 語言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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