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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法是一個文化術語。
現代漢字是指楷化後的漢字[1]正楷字形,包括繁體字和簡體字。現代漢字即從甲骨文、金文[2]、籀文、篆書,至隸書、草書、楷書、行書等演變而來。漢字為漢民族先民發明創製並作改進,是維繫漢族各方言區不可或缺的紐帶。現存最早可識的漢字是約公元前1300年殷商的甲骨文和稍後的金文, 再到秦朝的小篆 和隸書, 至漢魏隸書盛行,到了漢末隸書楷化為正楷,盛行於魏晉南北朝,至今通行。
名詞解釋
當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經營活動有重大影響能力時採用的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方法,即長期股權投資賬戶隨着投資公司在被投資公司中權益變動而加以調整,真實反映在被投資公司所擁有權益的一種方法。國際上一般在投資比例達到或超過20%或25%時,採用權益法。在權益法下,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就是在被投資企業稅後利潤中按其持有被投資企業發行在外股份的比例應分得的數額,而不管投資企業是否以股利形式分配利潤。
權益法的理論依據
即使被投資企業取得利潤後未分派股利,被投資企業的股東權益畢竟增加了;權益法強調控股公司與附屬公司之間的經濟實質關係,即它們在會計上已經構成了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因此投資收益應在被投資企業發生利潤或虧損時確認入賬,而不需等到被投資企業實際支付股利時才予入賬,這一做法更符合權責發生制的要求;及時地真實地反映公司在被投資公司所擁有的權益,就不能將附屬公司支付的股利看作控股公司的投資收益,而應將它視為控股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部分變現,因而應是部分收回在附屬公司的投資。
權益法的分類
權益法可分為簡單權益法與複雜權益法兩種。
簡單權益法但在理論上是複雜權益法的簡化,既不需要攤銷購買時投資的公允價值與帳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也不需要扣除內部交易形成的未實現損益。但是在實務中,簡單權益法出現更早。美國的權益法以APB18為界,APB18之前為簡單權益法,APB18之後為複雜權益法。
複雜權益法把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的投資視同合併處理,又稱單線合併法。複雜權益法不僅需要攤銷購買時投資的公允價值與帳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而且需要扣除內部交易形成的未實現損益。
權益法的作用
能真實地反映投資公司在被投資公司權益中所占的實際份額,並可防止人為地操縱利潤,但由於投資公司與被投資公司畢竟是兩個獨立的法人,權益法的處理與法律現實相悖,所以國外一般在投資企業能對被投資企業的股利方針施加舉足輕重的影響時,才採用權益法。
根據這一方法,投資企業要按照其在被投資企業擁有的權益比例和被投資企業淨資產的變化來調整「長期股權投資」帳戶的帳面價值。使用這種方法時,投資企業應將被投資企業每年獲得的淨損益按投資權益比例列為自身的投資損益,並表示為投資的增減。如果收到被投資企業發放的股利(不包括股票股利,下同),投資企業要衝減投資帳戶的帳面價值。
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共同控制或控制時,長期股權投資應該採用權益法進行核算。重大影響屬於企業聯營範疇。聯營下,投資企業按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但不須編制合併報表。共同控制屬於企業合營範疇。企業合營包括共同控制經營、共同控制資產和共同控制實體。共同控制經營和共同控制資產沒有導致新的會計方法問題。對共同控制實體的長期投資,既可採用權益法,也可在權益法基礎上採用比例合併法。控制屬於企業合併範疇。根據法律形式,企業合併分為吸收合併、創立合併和控股合併。吸收合併和創立合併的結果是只留下一個單一的經濟實體和法律實體,其處理合併業務所應用的會計方法,都屬於會計的傳統領域。控股合併是一家公司通過長期投資取得另一家公司的控制股權,被投資公司成為子公司,投資公司成為母公司。母子公司均為獨立的經濟實體和法律實體。母公司一方面在其帳冊中按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和投資收益,另一方面在合併時和每一會計期末對母子公司的單獨報表進行全面合併。
權益法強調投資企業和被投資企業之間的經濟實質關係,即它們在會計上已經構成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減少了投資企業利用分配政策撥弄利潤的機會。採用權益法確認投資收益比較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因為它是根據被投資企業的損益是否發生來確認投資者應該享有的權益,而無論股利是否收到。但按權益法處理公司間的交叉持股時,具有明顯的缺陷,香港金融報刊比喻為「企圖在布滿鏡子的房間裡找到最終的反射」,那是不可能的。同時,在權益法下,投資企業的留存收益包含被投資企業的利潤份額,按此分派股利不妥,因此有人提出分派股利時應加以適當的限制。
參考文獻
- ↑ 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漢字,搜狐,2022-03-30
- ↑ 華夏古漢字《金文》,搜狐,2022-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