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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可·布朗沖繩非禮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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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克尔·布朗冲绳非礼事件'''指2002年11月2日发生在[[日本]][[冲绳县]],[[美国海军陆战队]][[少校]]迈克尔·布朗企图[[非礼]]一名[[菲律宾人|菲律宾]][[调酒师]]的事件。调酒师指控,布朗企图[[强奸]]她,还把她的[[手机]]扔进附近的河里;布朗则否认强奸指控。调酒师之后收回并试图撤销指控,检方提供的证据表明她在撤诉前不久收到一笔[[現金]]。 案件引发[[日本媒体]]、特别是冲绳县媒体的广泛关注,还激起有关[[驻日美军]]、[[治外法权]],以及[[日本刑事司法系统|日本法律制度]]和[[日本警察]][[公正审判]]实践的[[辩论|公共辩论]]。案件还涉及[[美日安保条约]]和[[美日地位协定]]。 经过19个月的审理,日本法庭于2004年7月8日裁决布朗非礼未遂和[[刑事毁坏|破坏私人财产]]两项罪名成立,判处一年[[裁判 (法律)|监禁]][[缓刑]]。受这起事件及其他[[美军|美国军事人员]]在日本犯下罪行的影响,两国于2003年7月开始就修改美日地位协定谈判,但最后并没有做任何修订。2005年,布朗又在美国因另一起[[绑票|绑架罪]]被捕并受到起诉;2006年,他被贬职并从军队开除;2009年,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接受[[奥尔福德式认罪协议]]<ref>[https://bbs.wenxuecity.com/memory/448896.html 奥尔福德式认罪协议],wenxuecity</ref> ,法官在绑架重罪上对他判处缓刑。 == 预审 == 1月24日,布朗新聘请了两名辩护律师,其中迈克尔·格里菲斯(Michael Griffith)是纽约州律师,之前曾为冲绳的其他美国海军陆战队员打过官司;高江洲岁满则是冲绳前任检察长。据称两人都是“日本法律制度直言不讳的批评者。”布朗聘请的另外一名律师于3月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请求颁布[[人身保护令]],声称日本的司法系统存在固有的不公平之处,因此质疑日方关押布朗的合法性,美方法院于3月12日以管辖权问题为由驳回请求。 整个案件审理期间,布朗起草多份公文指出他认为日本司法系统中存在不公正和腐败的地方,指控冲绳地方政府将起诉他作为政治议程对待。他的信件在家人开设的网站刊登,还非正式地向冲绳各界美军人员分发。布朗和家人给许多美国政坛人物和政府官员去信,批评日本当局以恶劣手段对待布朗,还积极呼吁其他美军人员和美国公民为他摇旗呐喊。 3月13日,冲绳当地一家报纸报道称,日本警方化验过受害人上身取得的唾液和案件调查期间从布朗身上取得的血液後得出结论,其中的[[脱氧核糖核酸|DNA]]相符。3月17日,法庭再度拒绝被告的保释请求。高江洲岁满认为,报纸上刊出有关DNA证据的匿名报告是导致保释遭拒的根本原因,为此他批评那霸地区检察官办事处没有在原定庭审期限开始前在证据清单中列出DNA证据。那霸地区副检察长奥村淳一对此回应称:“这里是日本,不是什么美国,之后再递交证据也没任何问题。”5月13日,那霸法院终于同意布朗的保释请求,把保释金定在1000万日元(相当于同年的约10万[[美元]]),但规定他整个庭审期间只能在考特尼营范围内活动。 布朗的家人聘请已在冲绳生活17年的前[[美国陆军特种部队|美军特种部队]]军人吉恩·沃菲尔德(Gene Warfield)担任顾问,协助他们“了解针对迈克尔(·布朗)的指控”。5月7日晚,沃菲尔德与日籍夫人和女儿3人一行抵达冲绳一家餐馆,但他这时突然遭到某持刀男子袭击并受了轻伤。据沃菲尔德表示,这名男子的攻击手段相当“专业”。日本警方经过调查,但没有逮捕任何嫌犯。 == 事件经过及逮捕 == 2002年11月2日清晨,日本[[冲绳县]][[具志川市]][[考特尼营]](Camp Courtney)[[军官俱乐部]]的一名女性雇员开车抵达营地正门,向基地警卫人员投诉称有一名[[美国海军陆战队]]少校刚才试图在她的车上对她施以[[性侵犯]],事情发生时,她的车位于基地后门附近的一条废弃公路上。根据她的指控,涉案人是迈克尔·布朗少校(Major Michael Brown),并称布朗把她的手机扔进附近的天愿河里。这名女子来自[[菲律宾]],40岁,已经在冲绳生活了17年,夫婿是出身冲绳的日本国民。她的真实姓名不明,之后的新闻报道和报告中以缩写字母“V.N.”代替。这名女子还称,军官俱乐部于凌晨1点30分关门,于是她让布朗上了自己的车,后者要求她开到基地后门外的一条废弃公路上,停车后布朗突然试图[[强奸]]她,发现她试图报警后又抢过手机扔进河里。考特尼营的警卫人员致电[[警察厅 (日本)|日本警察厅]],日本警员抵达后给V. N.录口供。 迈克尔·布朗这时39岁,已婚且有两个年幼的孩子。他已在海军陆战队服役19年,奉調到考特尼营担任[[美国海军陆战队第三远征军|海军陆战队第三远征军]]军官,这也是他第二次来到冲绳。布朗自愿在[[具志川市]]的日方警局接受数小时的问话,称V. N.主动向他提出性要求,遭拒后两人发生肢体冲突,V. N.抢走他的钱包,他则拿到她的手机,然后“出于烦闷”将之扔进附近的河里。布朗还表示,V. N.一度单独驾车离去,但没几分钟又折返把钱包还给他。布朗和V. N.的证词都称两人是当晚在军官俱乐部首度见面,然后V. N.让布朗上了她的车。布朗表示,他这时已[[酒精中毒|烂醉如泥]],是V. N.同意用车送他回家。 2002年12月3日,日本警方对布朗发出逮捕状。[[日本国政府|日本政府]]要求美方立即将被告移交日本警方。根据美日地位协定,美国军方只会把受到正式[[公诉|起诉]]的服役军人移交日本执法部门,但受[[沖繩美軍強姦12歲少女事件|1995年冲绳强奸事件]]的影响,美方同意对严重的犯罪行为给予“善意的考虑”,该案涉及两名海军陆战队员和一名[[美国海军]]士兵强奸年仅12岁的冲绳女孩。 美方在这起案件中决定不在日方正式提出起诉前把布朗移交日本当局,但布朗本人不得离开考特尼营。12月9日,日本警方正式立案起诉布朗,同月19日,他被正式指控犯有强奸未遂和破坏私人财产罪。次日,布朗经美国海军陆战队[[宪兵]]押解移交日本警方位于[[那霸市]]的看守所。面对为何等待10天才正式起诉布朗的问题,日本副检察长奥村淳一表示,他们只是想给布朗一个向受害人“道歉”的机会。但被告没有道歉,而且V. N.也仍然有意起诉,因此日本政府正式提起公诉。 12月25日,那霸地区法院法官池田弥生拒绝被告的保释要求,因为“他(布朗)有可能试图销毁证据或是威胁证人”。法官还表示,她对指控的严重性以及布朗和V. N.证词中的巨大出入感到关切。布朗聆讯时的代表律师是日本当地辩护律师赤岭允之,他向法庭表示,布朗远在美国的家人正同受害人就“道歉”事宜协商。这时布朗的兄弟已经建立网站,对布朗被拘留表示抗议,还批评日本法庭没有给予布朗公正待遇。布朗本人则向法庭表示,家人建立的抗议网站导致日本监狱官员对他的“训诫”。 2003年1月9日,池田弥生法官再度否决被告的保释请求。布朗于是向那霸法院的三法官委员会上诉,但委员会于1月16日裁决维持池田法官的决定。那霸法院计划在3月13日开庭审理布朗案,但之后在辩方律师的请求下延迟到5月26日。庭审过程预计需要持续较长时间,因为日本司法系统的程序惯例通常每个月只会进行一到两天的法庭审理。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社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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